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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2010) 施行日期2011年6月1日
一、总则 为了预防农村火灾的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适用范围:农村消防规划;新建、扩建等
1.0.5 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组织,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制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配备必要的消防力量和消防器材装备。农村的消防规划、建筑消防设计、既有的建筑防火改造和消防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二、术语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俗称“三合一”
三、规划布局
农村建筑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及火灾危险性、周边环境、生活习惯、气候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布局。 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和汽车加油加气站等应根据当地的环境条件和风向等因素合理布置,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既有的厂(库)房和堆场、储罐等,不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应采取隔离、改造、搬迁或改变使用性质等防火保护措施。
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严禁设置隔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不得堆放土石、柴草等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
四、建筑物
存放柴草等材料和农具、农用物资的库房,宜独立建造;与其他用途房间合建时,应采用不燃烧实体墙隔开。
五、消防设施
农村应设置消防水源。消防水源应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
六、火灾危险源控制
设置在居住建筑内的厨房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靠外墙设置;
2、 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3、 墙面采用不燃材料;
4、 顶棚和屋面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燃放烟花爆竹、吸烟、动用明火应当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地和柴草、饲草、农作物等可燃物堆放地。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可燃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与这些场所的间距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1KV及1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可燃屋面的建筑。
室内电气线路的敷设应避开潮湿部位和炉灶等高温部位,并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
当必须敷设在可燃物上或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敷设时,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或采用阻燃电缆;
导线与导线、导线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严禁乱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 用电设备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用电设备不应过载使用;
配电箱、电表箱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源开关、断路器等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防护措施;
严禁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且不得随意增加保险丝的截面积;
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使用符合下列要求: 1 严禁在地下室存放和使用;
2 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应接近火源、热源,应防止日光直射,与灶具的安全距离不应小
于0.5m;
3 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应与化学危险品混放;
4 严禁使用超量灌装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严禁敲打、倒置、碰撞钢瓶,严禁随意倾倒
残夜和私自灌气;
5、 存放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房间应通风良好。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防火要求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简称“合用场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建筑内: 1 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2 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3 厂房和仓库;
4 建筑面积大于2500平米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5 地下建筑。
消防安全常识
教育小孩不要玩火,不要玩弄电器和燃气设备; 不应乱扔烟头和火柴梗,丢弃前应熄灭。 不要躺在床上或者沙发上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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