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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
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体私营经济管理 【发文字号】渝工商发[2008]5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02.12 【实施日期】200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工商发[2008]5号)
各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直属局:
《重庆市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月14日市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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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
保护个体工商户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拓展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使用空间,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名称。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依法自愿选择是否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并经核准登记的,自设立登记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名称登记机关)对个体工商户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我市的名称登记机关是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依照法律法规应当由市局核准和市局认为应当由其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
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核准直接冠以本区、县行政区划名的个体工商户名称。
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
第二章 个体工商户名称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在同一名称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不得与已登记 2 / 3
注册和已预先核准的同行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或近似。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名称。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等。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但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区、县(自治县)+街道(乡镇)名;经申请人申请,可以省略街道(乡镇)名,也可以在区、县(自治县)名之后缀以所在地的路段、社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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