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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委托业务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 【公布日期】2007.07.25
• 【文 号】银监办通[2007]186号 • 【施行日期】2007.07.25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委托业
务的通知
(银监办通〔2007〕186号)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委托业务,促进财务公司健康发展,现就财务公司从事委托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务公司应按照委托业务的性质,严格履行受托人职责,确保委托业务的真实性,财务公司不承担委托业务风险。
二、财务公司应在所属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之间办理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业务。
三、财务公司应对委托资金来源进行尽职调查,严防委托人将信贷资金或拆借资金作为委托资金来源。
四、财务公司应对委托贷款或委托投资的对象、用途进行全面审查,防止因委托贷款或投资投向手续不全、不符合国家政策而带来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
五、财务公司应遵守会计制度规定和委托合同约定,将委托业务与自营业务实行分账管理,不得混合操作,严禁转移经营风险。财务公司应对不同委托人的委托资金开立不同专户,并进行分别管理。
六、财务公司应重视委托业务的风险管理,及时完善委托业务制度,细化委托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覆盖委托业务全过程的风险防范机制。
七、财务公司应有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或稽核部门负责对委托业务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报告。
八、财务公司违反委托业务有关规定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采取责令改正、罚款、暂停相关业务等监管措施。
各银监局应将本通知转发辖内财务公司,并督促财务公司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自查自纠。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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