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相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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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相关

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6.12.02

【文 号】上证发〔201676 【施行日期】2016.12.12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相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发〔201676

各会员单位及其他市场参与人:

为满足融资融券业务发展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扩大标的股票范围的选取标准是:对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本所上市股票,按照加权评价指标从大到小排序,并综合考虑市盈率等情况,选取40只股票作为新增标的股票(具体名单见附件)。

加权评价指标的计算方式为:加权评价指标=2×(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沪市A股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成交金额/定期间内沪市A股平均成交金额)。

二、现有485只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股票及16只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


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范围维持不变。

三、各会员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此次扩大标的股票范围的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和安全运行。

四、各会员单位应进一步优化自身风险监控指标,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指标、合规运营情况及市场交易情形等相关信息,加强对标的证券的风险识别及差异化管理,并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严控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五、本通知自20161212日起施行。本所2014912日发布的《关于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451号)同时废止。本所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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