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解读(2017)

2022-04-25 14:03:18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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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解读(2017)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建设法治政府,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颁布《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从立法层面对我市市县乡三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制发“红头文件”作出全面规范,为促进和保障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几年来,中央、自治区就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出台了相关政策,有必要结合上位法要求,并总结《办法》实施的有益经验,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二、制定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

(三)《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8年1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公布 2021年7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1号修订)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三、主要内容解读

修订后的《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共四章四十三条,内容在确保与国家、自治区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一致的基础上,保留了我市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行之有效的“经验特色”。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标题。2021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 “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 “监督” “管理”三个方面提出要求,为此,本次修订将标题由《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修改为《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

(二)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机制。《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机制,防止政出多门、政策效应相互抵消”,为此,本次修订在第七条规定了“确保政策措施协调衔接”的总体要求,并在第十六条“调研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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