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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
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1994.07.26 • 【字 号】辽政发[1994]32号 • 【施行日期】1994.07.26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辽宁省机关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政发〔1994〕32号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为了进一步适应我省人事、工资制度改革,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建立完整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三定方案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我省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生活,维护社会安定的一项重要措施。改革要充分体现机关、事业单位的特点,要有利于人员的合理流动和经济建设;有利于增强机关、事业单位的活力和促进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合理流动。要与三项制度改革紧密结合起来,通盘考虑,积极稳妥地进行。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事部、国家外国专家局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60号文件)精神,地方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主要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规划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已经明确的原则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力量,采取措施,尽快地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机制。各级劳动、财政、银行等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和配合,以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管理体制,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1994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辽政发〔1994〕15号文件)精神执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处理好国家、单位和个人利益的关系,改变退休金现收现支,全部由国家统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单位、个人共同合理负担。
养老保险基金由各级政府根据支付离退休费用的实际需要和单位、个人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适当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退休费的统筹办法,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经科学测算提出统筹方案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确定。 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要区别情况,先易后难、分类推进、逐步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聘用制干部的养老保险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以及失业保险,可全面铺开。逐步开展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退休费用的社会统筹,争取3年内完成过渡,与公务员制度相衔接,各地要从实际出发,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先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以保证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健康稳妥地开展。
五、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搞好宣传,充分发挥人事、财政等部门的作用。省人事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实施办法,并与有关部门做好衔接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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