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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特殊困难补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特殊困难补助基金的管理,规范对特殊困难学生补助的行为,更好地发挥特殊困难补助基金的帮困助学功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殊困难补助基金分学校管理部分和学院管理部分,本办法只针对学校管理部分,学院管理部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特殊困难补助基金来源与用途
第三条 特殊困难补助基金的资金来源。学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校经费预算,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特殊困难补助基金,用于向遇到特殊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补助。
第四条 特殊困难补助基金的用途。特殊困难补助基金主要用于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特殊性、突发性、临时性的经济困难。主要用途有:
(一)生活补助和返乡补助:扶助因家庭经济特殊困难造成学习、生活和假期返乡困难的学生;
(二)突发事件补助:主要是扶助身患大病、重病、意外事故、家庭灾祸等突发原因导致家庭经济情况恶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一定的一次性补助;
(三)临时补助:主要有绿色通道补助、寒衣补助等形式。绿色通道补助是为了帮助家庭经济特殊困难新生顺利入学帮助缴纳部分学费或购置学习生活必需品的补助。寒衣补助是入冬时给一年级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发放的添置冬衣的补助或实物。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审批流程
第五条 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全面领导特殊困难补助基金的管理,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特殊困难补助基金的申请条件。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特殊困难补助基金:
(一)已经建立内蒙古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特殊困难和困难的学生;
1、刻苦学习,努力钻研,学习努力;
2、遵守校纪校规,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无不文明现象; 3、热爱劳动,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生活俭朴; 4、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义务劳动、公益活动;
(二)学生身患大病、重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造成经济困难的; (三)学生家庭出现突然变故,造成经济困难的;
(四)学生遇到其它突发性、特殊性经济困难,确需资助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特殊困难补助基金: (一)未按时报道注册的; (二)受到学院或学校纪律处分的;
(三)本学期考试科目有两门及以上不及格的,在校期间五门及以上不及格的;
(四)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在班内后20%的; (五)不服从勤工助学安排的;
(六)平时有不良消费习惯(如吸烟、酗酒、铺张请客等)的。 第八条 特殊困难补助基金的审批流程。特殊困难补助基金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定。
(一)学生本人到学院申请,并到内蒙古大学诚信网络系统进行网上申请;
(二)学院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公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批,并将审批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发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公示结束后按照财务管理程序,通过财务处将特殊困难补助资金统一转至学生银行卡内。
第九条 突发性特殊困难补助基金可随时按照程序申请审批。
第四章 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条 特殊困难补助基金的评选时间:采取每学年评选两次,在每年的6、11月中下旬评选。
第十一条 特殊困难补助基金的评选比例:每次按照统招在校本、专科(高职)学生人数10%的比例进行评选。
第十二条 特殊困难补助基金的发放标准:原则上每人每次400元。临时性和突发性的采取一次性发放,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元。
第十三条 特殊困难补助基金的受助学生必须按照申请的用途合理使用特殊困难补助,以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违规使用者,一经查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收回补助,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建档资格,并对相关人员按照《内蒙古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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