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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简要描述熊卓为案件经过(200字),说明该案件反映出我国目前医疗活动中存在的两个问题,并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及其依据。 一案件经过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心血管研究所教授,澳籍华人熊卓为,于2006年1月23日因腰腿痛,入北大医院治疗,次日进行腰椎部骨科手术。术后第六天,患者发生急性肺栓塞,抢救无效死亡。其丈夫王建国认为,治疗过程中有没有行医资格的北大在校学生参与,属于非法行医;抢救后,病人肋骨断裂,刺破心肺,属于暴力抢救,医院存在以推卸责任为目的,恶意修改病历实质性内容,使病历内容与事实不符,最终病历存在大量的前后矛盾的地方,应当被认为是不真实的。 二 问题
疑点一:是否存在非法行医?-----问题一:在校医学生在教学医院坐诊是否属于非法行医? 此案中,熊教授的丈夫王建国在调查中发现,为熊卓为实施诊疗服务的“医师”包括于峥嵘、段鸿洲、肖建涛,这三名“医师”中于峥嵘仅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但没有经过医师执业注册,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段鸿洲和肖建涛则既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又没有经医师执业注册,也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所以,此三个医学生实习人员在各种诊疗文件中多处签字,而又没有上级指导医师签字,是否已构成了非法行医?而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不少实习医学生在教学型的附属医院坐诊的现象,那么到底这种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此案也恰好揭示了我国目前医疗活动中存在的很大的一个问题,即在校医学生在教学医院坐诊是否属于非法行医?
疑点二:病历多处遭遇修改?------问题二:病历造假在医疗活动中普遍存在?
王建国和律师还发现,病历也存在被修改的痕迹。经统计,被修改的地方不下10处。王建国说,妻子熊卓为当初明明是自己走着进医院,但这一情况却被院方改成了坐轮椅入院。这些情况都有她的学生和同事作证。妻子的肋骨断了3根,这一点竟然在病历中消失了。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病历上确认的死亡时间是2006年1月31日凌晨4点50分,但病历载3点30分处理尸体。在证明熊卓为死亡的心电图上,心跳呼吸停止的时间则是6点53分;死亡诊断是肺栓塞,手术记录却是因心脏和肝脏破裂大出血无法止血才放弃抢救的;熊卓为第4、5腰椎明明是一度滑脱,后来病历上出现的却是二度滑脱。根据教科书记载,腰椎一度滑脱不是手术适应症,只有保守治疗无效,且滑脱进行性发展的情况下,才需要手术。所以这些前后矛盾的病历记录分明显示着纂改的痕迹。而在现实生活里,患者没有专业的知识背景,不懂病情,医院便可以有领导有组织的纂改和假造病人病案,以逃避事故责任,病历造假现象屡见不鲜。 三 分析
法律依据一:《医师执业法》第十四条十二款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本案中,给熊教授抢救的主治医生于峥嵘居然没有拿到执业医师证书就担任了住院医师,根据《医师执业法》,于峥嵘并未拿到执业医师证书,不能当主治医师。而且另外两名医师既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也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证。故属于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二:《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本案中,前后相互矛盾的病历记录已孑然反映了北医纂改病历的依据,所以根据侵权责任法五十八条,应推定北医有过错。所以,北医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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