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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社会学下的腐败问题
摘要:婚姻与性相统一,这是受道德所约束的。但是在当今社会,越来越多性行为的发生,违反了法律原则。性腐败,这一名词的出现,预示着性犯罪的另一种走向,性与腐败的结合,越来越成为腐败问题的主流。 关键词:性社会学、两性行为、性腐败
性社会学是社会学与性学的交叉学科,是社会学与性学社会学与性学相互渗透、交叉形成的一门具有边缘性与综合性的社会学分支学科,是社会学在性现象这个特殊领域中的运用。 性社会学与其他学科之间有密切的联系,它是在社会学、医学、心理学、伦理学、生物学、文学艺术以及法学等学科广泛发展的基础之上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门独立的综合性学科。
性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关于性的社会属性、社会观念、社会态度、社会规范、社会行为、社会角色、社会结构、社会变迁以及有关的社会问题等。依研究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性社会学研究范围包括:性,性别,性角色,性差异,性变态,性与社会(包括性与文化、经济、宗教、民俗、政治、战争诸因素)的相互关系,性活动的人际关系;各种与性有关的社会问题,如性别歧视、卖淫、未婚怀孕、婚外恋与非法同居、同性恋、性罪错、试管婴儿与人工授精、性别选择的社会和伦理问题、婚姻与家庭的社会问题等。狭义的性社会学主要研究性角色社会学与性别社会学两方面问题。主要内容涉及性生物学、性心理学、性生理学、性教育以及男性特质和女性特质的社会研究等。
性腐败也可以称之为性与权力结合的腐败行为。一般它的表现形态有三种:第一种,是纯粹的性占有,是一种像对他人财物占有那样的另一种侵占,不过前者是对肉体的占有(或玩弄),后者是把别人的财物占为己有。权力者在占有别人的性权利时,自己并不需要物质上的付出,甚至被侵占者往往什么物质的利益也得不到。当然,性占有中双方一般都并没有感情的因素,侵占者一方完全凭借权势,湖北发生的张二江案中张二江对许多被害女性的性
占有,实际上就是这一类性腐败。
第二种,是性贿赂,即性腐败中非权势方为达到自己某种目的,以通过向权力者提供性服务作为贿赂、腐蚀对方的手段,最后完成让掌握权力者为自己服务的目的。在这类犯罪行为中,性贿赂者实际上在驱使权势者犯罪的同时,自己也完成了犯罪,因此可以说,这类腐败案中的性腐败本身就是有罪的,是完成全部腐败犯罪过程中的第一步。本文前面提到的“狐狸精级”的职业二奶赵丽红的性腐败罪就属于这一类。
第三种,是性腐败基础上的共同经济腐败,如我们常常见到的贪官与情妇、“二奶”共同策划、实施搞经济腐败,而其中双方能结合起来狼狽为奸的纽带,不仅仅是利益,而是双方牢固的性关系,而这类案件中的性腐败行为,难道其本身还不是罪恶吗?
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在贿赂方式上有一个明显的变化,即从过去赤裸裸的权钱交易,逐渐转为隐蔽性较强的性贿赂、信息贿赂、业绩贿赂、感情贿赂等非物质化贿赂。在一定程度上,非物质贿赂的腐蚀性,远非特定数额的财物所能企及,其社会危害性和持续性,甚至超过了财物贿赂。
据纪检监察机关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资料统计,目前我国的“性贿赂”犯罪及其造成的社会危害不仅呈上升的趋势,而且牵涉到国家干部的级别也愈来愈高,由县处级上升至司局级,而后发展到省部级,直至政治局委员、人大副委员长,人数也越来越多。从近年揭发出来的腐败大案来看,这些贪官们无不与“性贿赂”有关。
专家指出,“性贿赂”是一种反道德行为,它的显著特征是: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终极目的,以提供肉体需要为内容;它的直接后果是:使其作用对象沦为公共权力的出纳。而现实中的通奸行为一般是为满足双方生理需要,谈不上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终极目的;行贿行为虽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但行贿的内容重在财物。可以说,“性贿赂”与“通奸”、行贿有着较为明显的差别。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生活上有腐化堕落行为的,应由党纪政纪约束。刑法不是万能的,也不是说规定为犯罪就等于打击力度的增强,“性贿赂”问题涉及到思想道德教育,干部管理等问题,我们有许多更合适的办法去打击、遏制“性贿赂”的蔓延与发展。比如,我们党纪、政纪关于国家公职人员嫖娼等的处理是很严厉的,如开除党籍、免职等。
性腐败问题所引起的恶劣影响和后果决不可小觑,应将性腐败罪列入司法查处范围实在
是不能再拖下去了。一方面,它可能抑制越来越蔓延开来的权势者的性腐败行为,使社会弱势群体、尤其是女性群体的人权得到维护;同时,也有利于抑制由此而带来的经济腐败、用人腐败、司法腐败及其他的各类腐败。唯有这样,我们方能不断净化官场风气,净化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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