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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
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265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一)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8.03.25 【实施日期】2008.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65号 2008年3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时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无论内销还是出口,须将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凡未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或退税。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 1 / 2
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
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根据应征税货物相应的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具进项发票明细表(包括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开具日期、金额、税额等),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具体格式附后)。
三、已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发票,外贸企业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外贸企业如将已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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