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比较法的性质:范围、框架、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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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讲作业比较法光盘笔记 一、比较法的性质:范围、框架、方法论

1、比较法的范围 比较法不是一般意义的法律部门

Comparative LawCL: 同宪法、民法、刑法等不同,不是一种法律规则的总

体。 区别:法律比较是基本活动和最为重要的方面,是自发或被动的。 比较法学法律比较的必然结果,是自觉的、积极主动的。 德国:法律的比较研究。

比较法是一门科学,是对不同法律进行比较研究的思维活动。

2yes : 1)对一个国家的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比较,大量例证证明,这类比

属于比较法。

2)同一国家历史上的法律比较的一些特殊情况,如春秋战国时期不同国家的法 制度的比较,属于比较法。

2no:( 1)国内法的各个学科中广泛运用比较的方法,不能算作比较法。

2)对一个国家不同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比较,没有超过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范 围,不能算作比较法。

关于比较法的定义: 比较法是一方面以法律为其对象,另一方面以比较为其内容的思维活动。(茨威格

特和克茨) 比较法是对不同国家(或特定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沈宗灵)

2、比较法的框架 法学的一门学科 国外的三种不同观点(集中于 20世纪 40年代)

1)英国的格特里奇:不必争论

2)前苏联和保加利亚法学家:仅是研究法律的一种方法。

3)法国的萨莱伊和朗贝尔:不仅是一种方法,还是一门独立的学科

2005年,中国比较法学会年会综述:比较法是一种方法抑或学科 三个向

度: 1)叙述的比较法:外国法研究


2)评价的比较法:不同法律制度的异同

3)沿革的比较法:不同法律体系之间关系的研究 比较法与其他学科的联系和

区别:

1)比较法与法理学:法理学的基本原理是比较法的基础,比较法的研究富和 发展法理学

2)比较法与法制史:法制史内容丰富,可以为各国法律制度进行纵向比较,有 助于比较法的研究

3)比较法与国际公法:国际公法的法律渊源条约和国际惯例以及一些法律 则,均得益于比较法学研究成果。

4)比较法与国际私法:国际私法,即冲突法,其研究和适用有赖于比较法。 英国比较法学家德克鲁兹说:学者们经常通过说明比较法不是什么,来说明比较法 的性质,最典型的是沃森。

沃森指出( 1974): 1)比较法不是研究一种外国法律制度或一种外国法律制度 一部分,尽管比较法的研究偶尔或者经常涉及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 2)比较法不 是把各种法律制度或各个法系汇总到一起,而是要研究其中的“必要的智力内 容”。 3)比较法不是要通过比较抽象出一些基础性的事实。如果围绕一些或个别 问题开始研究,势必变成了社会学而不是法学上的比较研究

3、比较法的方法论

(一)叙述的比较法的方法论

1)基本原则:按照外国法的原样认识外国法,“原生态”,准确。 2信息源的可用性和可信性:真实可靠 3)把外国法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全面系统

(二)评价的比较法的方法论 1)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可比性 冷战时期:基本上不可比,但 70 年代开始变化。

20 世纪 90年代以来,相互比较和借鉴渐多,全球化的原因?

2)解释法律体系之间的差别和相似 经济制度:不同经济制度的国家在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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