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司法局司法所财务管理制度

2022-04-08 15:44:30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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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司法局司法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财务管理规范经费使用,根据《会计法》和皖司通201810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司法行政工作为司法行政业务服务,为司法所建设发展服务。

第三条 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务工作应遵守会计法规,执行财经纪律。费严格按照年初财政预算下达指标执行并公开透明。

第四条 司法所财务收支实行报账制。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各司法所不得另设帐户或私设“小金库”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六条 各司法所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不得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及专项经费。日常支出应本着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七条 各司法所日常办公用品(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除外),原则上一季度采购一次,采购前必须经所务会研究,指定两人或两人以上专人负责采购、保管,并及时办理办公用品入库及领取使用登记。

第八条 宣传资料原则上由局办公室统一印制。各司法所按照局普法、法援等部门工作排印制的宣传彩页、手册、书本等且金额在3000元内的经局相应业务股室分管领导同意方可印制,3000元的需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交由办公室印制。因防溺水、禁毒季节性或个别司法所宣传工作需要确需在司法所所在镇印制的且数额不超3000元的宣传资料须由局分管基层的领导同意后自行印制。

宣传展板、条幅由各司法所(濉溪所、开发区所除外)按局规定自行制作

第九条 所内固定资产购置应厉行节约、按需采购、杜绝奢侈品消费,固定资产由局办公室统一购置、司法所管理。属政府采购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濉溪县政府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条 经费支出权限。单笔1000元以下支出由所务会议研究决定,单笔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支出需经局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单笔3000元以上的支出需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分管领导,经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司法所实行实报实销制度局财务每季度对司法所办公经费、水电费、电话费


(含宽带)、车辆费用、社区矫正费用、宣传费用、案件补贴等项目支出审核报销。

第四章 报销程序

第十二条 报销费用单据应有正式发票及其他合法凭证,所有报销凭证的日期、品种、位、数量、单价、金额、销售单位名称、印章必须齐全,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所涉及的文件、会议、培训通知等必要附件必须齐全。涉及转账支付的,报销凭证收款方(销货方)应与款项汇入账户一致。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第十三条 费用报销程序。各所一切经费报销,必须有经手人签字和所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报销凭证汇总后由所报账员将凭证交至局财务人员审核,其中超过1000元未满3000的,需由局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单位财务审批领导审批。

司法所负责人不得经办各项具体开支,只负责审核各项开支。

大额开支报销时,须附有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会议记录复印件。

第十四条 司法所应建立健全所务会议制度研究各项开支,严格执行所务公开。司法所应建立收支明细帐、固定资产登记管理台帐,对固定资产接收、维修、变更、转移、报废等情况予以登记。

第十五条 各司法所财务管理纳入局年度考核,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司法所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县局建立健全财务检查通报制度县局将不定期对各所财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及时向所在单位予以反馈,并向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委政法委纪检监察组报备。

第十八条 各司法所应自觉遵守财经纪律,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财务监督检查情况需及时向局党组进行汇报

第二十条 制度未尽事宜,由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制度公布之日起起施行。《濉溪县司法局司法所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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