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鑫与刘慧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05-10 02:27:13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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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鑫与刘慧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6

【案件字号】(2020)03民终3997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志星苏丽娟王蕾蕾 【审理法官】马志星苏丽娟王蕾蕾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鑫;刘慧娥 【当事人】张鑫刘慧娥 【当事人-个人】张鑫刘慧娥

【代理律师/律所】彭玉飞北京天初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彭玉飞北京天初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彭玉飞

【代理律所】北京天初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鑫 1 / 3

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刘慧娥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照上诉人张鑫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16:05:17

张鑫与刘慧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03民终3997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慧娥。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玉飞,北京天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鑫因与被上诉人刘慧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3民初24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鑫提出的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情形,其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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