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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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

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资本项目综合 【发文字号】萍府发[2015]17 【发布部门】萍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23 【实施日期】2015.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

(萍府发〔2015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460号) 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 》(赣府发〔201520号)精神,进一步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加强薄弱环节建设,创新发展优势,切实发挥投资对稳增长的关键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本实施意见。 落实省重点政策措施的责任分工随文明确。 一、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重点领域 1 / 3










(一)实行统一市场准入制度。在生态环保、农业和水利工程、市政基础设施、交

通、能源信息基础设施、社会事业、保障性安居、公共文化等重点领域,实行统一市场准入制度,为各类投资主体创造平等机会。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的重点领域项目,享受与国有投资项目同等的政策待遇。

(二)拓展社会资本投资途径。加快推进重点领域市场化改革,依法放开相关项目的建设、运营市场,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条件。落实国家、省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资运营机制的政策措施和我市关于扩大社会投资的有关要求,根据不同领域项目的特点,积极探索通过业主招标、股权置换、特许经营等多种途径,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参股、联营、租赁等方式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

(三)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完善重点领域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确保社会资本进入后能够实现合理收益预期。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和市政基础设施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本级财政性资金对社会资本参与的项目进行合理补贴。

二、进一步扩大重点领域开放

(四)持续扩大开放合作。加快现代农业、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开放,采用股权投资、捆绑开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引导外商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着力构建全方位开放新格局。进一步深化与中央企业、省属企业中行业龙头企业等的战略合作,支持生态环保、能源信息网络等重点领域项目建设。

(五)深入推进招商引资。构建良好环境,创新招商方式,瞄准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组织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积极推介重点领域重大项目。抓好已签约项目的跟踪服务和责任考核,定期通报落地率、资金到位率,确保项目尽快落地实施。 三、加快推进重点领域社会投资项目

(六)推出一批吸引社会投资的项目。在抓好已发布鼓励社会投资项目基础上,继续 2 / 3










做好交通、能源、市政、公共服务等领域项目清单筛选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研究

采用委托经营或转让-经营-转让(TOT)等方式,选择一批已建成项目转交社会资本运营管理

(七)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由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政府金融办等,建立市级推进重点领域项目建设工作联动机制,及时研究通报情况,统筹协调、全力推进项目建设。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任务,完善工作方案,加强横向联动,密切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推进重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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