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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代亲属的分类
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标准,可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这是亲属的基本分类。现代各国对亲属有两种分类法,一是将亲属分为血亲和姻亲两种,如德国、瑞士、墨西哥、秘鲁等国民法典。其主张为法理主义,认为配偶为血亲姻亲关系产生的基础和源泉,其本身不发生亲缘关系,又无亲等、亲系可分,所以,不应列入亲属范围;二是将亲属分为血亲姻亲和配偶三种,如日本民法典。其主张为实效主义,认为既然配偶是产生血亲、姻亲关系的源泉,当然属于亲属范围,否则,“配偶的血亲”为亲属,而配偶之间不算亲属,似嫌不尽情理。且配偶与其他亲属相比,关系更为密切,故列入亲属。
(1)配偶:即夫妻 ,为男女两性间因结婚而发生的亲属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丈夫是妻子的配偶,妻子是丈夫的配偶。配偶相互间无血缘关系,也不属于姻亲,配偶是血亲和姻亲赖以发生的基础,在亲属关系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因而是最重要的亲属关系。
(2)血亲:血亲 ,是因血缘联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血亲有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的区别。自然血亲是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源于同一祖先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自然血亲是以出生的事实作为发生的原因的,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自然血亲又可分为全血缘的自然血亲和半血缘的自然血亲。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故又称为“准血亲”。我国婚姻法所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种,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二是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没有抚养关系,一般情况下属于姻亲。
(3)姻亲 :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 但不包括配偶本身。 男女结婚后,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亲属之间发生姻亲关系。 姻亲可分为三种:
A、血亲的配偶 ,是指已身与自己血亲的配偶之间的关系。如自己的儿媳、女婿、嫂子弟媳、姑父、伯母等,都是自己的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指已身与自己配偶的血亲之间的关系,如从妻子角度而言 丈夫的父母(即公婆) 、丈夫的兄弟姐妹(叔伯、小姑),为妻子的配偶的血亲。从丈夫的角度而言 ,妻子的父母(即岳父母)、妻子的兄弟姐妹(即大舅子、小姨子)等,都是丈夫的配偶的血亲。
C、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是指已身与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之间的关系。从妻子的角度来看,丈夫的兄弟之妻(即妯娌) 、丈夫的姐妹之夫,均为妻子的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从丈夫的角度来看,妻子的兄弟之妻 、妻子的姐妹之夫(即连襟),均为丈夫的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除此之外 ,以行辈为标准,亲属可分为长辈亲、晚辈亲和平辈亲;以亲疏为标准,亲属可分为近亲属和其他亲属。
经济因素
爱情问题中的社会因素。我们每个人的家庭处于什么阶层?我处于什么样的社会地位?扮演着什么样的社会角色?这些社会因素对爱情问题起决定性的影响。在当今社会,物欲横流,对爱情影响而言,物质金钱扮演着关键角色,甚至是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每个人都处于不同的社会阶层,处于不同的社会地位,他们都有这一阶层的最起码的基本要求。包括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要求。很多大龄青年都说自己的要求不高,可是要达到自己要求的确又少之又少,为什么呢?其实每个人都在走自己设定的独木桥,原因也可能是社会阶层、社会地位不一样,扮演的社会角色不同,当然要求也不同,想法自然各异,何处寻共鸣?佳偶何处寻?当代青年的爱情其实还是绕不过一个“门当户对”的问题,这是社会环境使然。我们首先就给自己划一个圈,这难道不是婚恋问题中的画地为牢吗?我们头上的这个“紧箍咒”是社会,也是家庭和我们自己给我们自己带上去的啊!正如世纪佳缘的一位朋友说,“当代社会,许许多多的爱情沦为性欲、权势、金钱的牺牲品,固然有客观的社会因素,但更取决于当事人的用心和修缮。换句话说,一个人的品质如何,她的爱情就表现为如何,爱的极致,就是一种人生修养,一种境界。”婚恋问题也有一个和谐的问题。婚恋双方应有一定的差异性和互补性(指社会因素方面的)。我在今年5月19日的《重庆晨报》看到这样一篇文章——《硕士妻+博士夫=高知婚姻战火连连》,这篇文章叙述的婚恋都是值得我们去认真思索的问题。不要刻意去追求婚恋问题的同一性,要有一定的差异性,世界本来就是五彩缤纷的,结果在我们的愿望和要求下,变得是那么的单调和乏味。
爱情问题中的家庭因素。我有一个已婚的朋友说过,“爱情不仅是两个人的事情,更是两个家庭的事情”。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关于社会因素具体到家庭来讲,家庭对爱情的影响是很大的。一个家庭在社会中处于什么阶层,父母对子女爱情的期待,周围朋友同事的攀比,都直接或间接影响着我们的爱情观念。可能很多时候,我们当事人除了要考虑这个人是否与我匹配的问题外,可能还要更多的考虑我父母会不会接受或会不会同意?我周围的同事和朋友又怎么看?每个人都生活在自己的社会环境中,都有自己的虚荣心,只是强烈程度不同而已吧。谁都想有一个风光的爱人,于外风光,于内接受和愿意。内外有求,难哪!
爱情问题中的个人因素。个人是家庭中的一员,每个人都不能脱离于家庭,生活在真空中。个人因素也是社会因素影响下的产物。社会环境促使我们每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产生,爱情观念既受到家庭因素的影响,更受到社会因素的制约。譬如我打算组建什么样的家庭?和什么样的人渡过“我”认为有意义的人生?“我”有什么样的金钱观?我和我的爱人组成的家庭怎样才算是幸福的?或者是才有价值的?我们需要确立怎样的共同的人生目标?我对我的爱人有什么要求?其实这些问题在我们的潜意识中都是存在的,在爱情问题的发展起着长期制约的作用。不论我们是有意识的还是无意识的,但在我们大龄未婚青年中是客观存在的,深刻的影响着我们婚恋问题的发展走向。 当代青年考虑爱情问题可能更多的社会因素,而不是作为人本能需要的自然因素。社会因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换句话说,在爱情问题中,社会因素是爱情矛盾的主要方面,自然因素是爱情矛盾的次要方面,当然这不是绝对的,这与婚恋双方的人生修养有关,而我们在这里谈的是一种婚姻发展的社会主流方向。我们置身于这个社会,局限于这个社会,我们无法脱离于这个社会,脱离于我们的家庭,所以我们的爱情是由社会因素决定的(社会因素是一个综合因素包括社会阶层、社会地位、社会角色等),而不是人“本身”的自然因素决定的。
不平等地看待。
种族歧视是指根据种族将人们分割成不同的社会阶层从而加以区别对待的行为。
prejudice 偏见
以刻板印象的方式对于人、物或环境的判断
爱情是指两个异性之间,基于一定的客观物质基础和共同生活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对另一个异性的真挚仰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身伴侣的强烈的、稳定的和专一的感情。是人的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相结合的异性间的崇高感情,是精神和肉体的统一。社会属性处于主导地位,决定爱情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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