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县公安局涉案财物出入库制度

2022-04-16 08:43:25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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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公安局涉案财物出入库制度

一、办案人员应当在扣押或提取涉案财物后24小时内,将涉案财物移交县局涉案财物保管中心管理人员统一保管,并办理移交手续。

因情况紧急,需要在扣押或提取后的24小时内开展鉴定、辨认等工作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上述工作完成后的24小时内将涉案财物移交涉案财物保管中心管理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涉案财物保管中心管理人员对办案人员移交的涉案财物和有关法律文书,应当当场查验核对、登记入册。对手续不全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补齐;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开具涉案财物保管清单,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后,一份留存,一份交办案人员存入案卷。

行政案件在扣押或提取后的24小时内已将涉案财物处理完毕的,不再办理移交手续。 二、对于查封、封存、冻结、行行登记保存等不在公安机关保管的涉案财物,办案人员应当在采取措施后的24小时内,将案件名称、违法行为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姓名、采取的措施、涉案财物的名称、数量、状况、存放地点等情况报送涉案财物保管中心管理人员,由涉案财物保管中心管理人员予以登记。

三、办案部门应当建立符合安全要求的保管室,在移交涉案财物保管中心前临时妥善保管涉案财物。

四、办案部门的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应当在接收涉案财物后2工作日内将涉案财物移交涉案财物保管中心集中保管。偏远派出所的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应当在接收涉案财物后5工作日内将涉案财物移交涉案财物保管中心集中保管。

五、办案部门的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应当在接收涉案财物后24小时内将扣押或提取涉案财物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督察部门备案。

六、办案部门与警务保障部门移交、接收涉案财物时,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文书当场查验核对,将有关情况载入涉案财物管理台帐并经双方签字。

七、需要调用涉案财物进行辨认、估价、鉴定、检验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明确调用时间,履行调用手续并在工作结束后立即归还。

归还涉案财物时,涉案财物保管人员应当进行检查、核对。有损毁、短少、调换、灭失等情况的,应当如实记录,并报告办案部门负责人和警务保障部门负责人。

办案人员未按时归还涉案财物的,涉案财物保管人员应当报告办案部门负责人和警务保障部门负责人。办案部门负责人应当责令办案人员立即归还涉案财物;对于确需继续调用涉案财物的,应当责令其办理延期手续。




威远县公安局涉案财物保管制度

县公安局建立涉案财物保管中心、账户集中保管涉案财物,由警务保障部门负责涉案财物的管理工作涉案财物保管场所应当按照物品的特点和保管需要落实防震、防火、防潮、防腐、防虫、防鼠、防盗、防尘、防高温等安全措施,并配备保险柜、物品架、抽湿机、灭火器等防护管理措施。

未经涉案财物保管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涉案财物保管场所。

不宜进入涉案财物保管场所集中保管的涉案财物,应当修建或者指定专门的保管场地保管。保管场地应当有遮阳、挡雨等遮盖设施,并设置必要的防火、防盗等防护措施。

具涉案财物保管中心应当建立保管台帐,逐件建档编号,不同种类的涉案财物要进行分类或者分案保管,保证涉案财物的安全。

涉案财物保管人员应当经常对涉案财物进行检查,防止丢失、损毁、变质。



威远县公安局 0一一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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