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2016年地方财政库款管理有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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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2016年地方财政库款管

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财库[2016]7 【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6.02.18 【实施日期】2016.0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2016年地方财政库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库〔20167号)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2016年地方财政库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库〔2016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报送内容

(一)库款和财政专户信息。按《通知》要求逐月填报《地方财政国库库款情况月报》和《地方财政专户资金情况月报》(以下简称《月报》),数据来源要依据各区县财政金库报表、总决算报表、总预算会计账簿和财政专户账簿。 1 / 2










(二)暂存款项、暂付款项信息。按《通知》要求逐季填报《地方财政暂存款项与暂

付款项构成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数据来源要依据各区县财政总决算报表和总预算会计账簿。

(三)分析材料。各区县在编报《月报》和《统计表》的同时,应根据当期库款和财政专户运行变动情况,形成简要的分析材料。库款分析材料主要应包括本地区库款规模管理等方面的总体分析、库款支付保障能力及变动趋势分析、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支拨情况、土地出让收支变动情况、暂存款项和暂付款项变动情况以及库款运行中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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