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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上网电价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价[2006]14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6.07.05 【实施日期】2006.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价格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上网电价的通知 (二○○六年七月五日 粤价[2006]144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广东电网公司,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电厂: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1229号),结合我省实际,决定适当调整我省燃煤机组和其他部分电厂的上网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解决煤价上涨以及铁路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我省现有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和湖南华润电力鲤鱼江有限公司1、2机)的上网电价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一律提高1.42分/千瓦时(含税),调整后的电价详见附件1。 1 / 2
对附件1所列电厂以外的地方燃煤机组,其上网电价也按上述标准调整。各地物价局
公布其调整前后的上网电价,并抄报我局备案。
二、为解决部分低电价电厂的经营困难,在煤电联动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其上网电价,有关困难电厂具体上网电价见附件2。
三、提高我省新投产燃煤机组的标杆上网电价。我省新投产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的上网电价调整为:未安装脱硫设备的为43.82分/千瓦时(含税,下同);安装脱硫设备的为45.32分/千瓦时。
四、2006年底以前投运烟气脱硫设施且尚未在上网电价中考虑脱硫成本的统调燃煤机组,经有验收资格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我局确认后,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有关发电企业执行脱硫电价后,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电厂脱硫设施无故未正常运行,我局将取消其脱硫电价。 五、以上电价调整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燃煤电厂上网电价表 2.部分困难电厂上网电价表 附件1:
燃煤电厂上网电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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