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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林权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3.15 【实施日期】2010.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昆明市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林权流转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云南省森林条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可以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有偿或无偿转移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 1 / 3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林权证书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及林地使用权流转,适用本办法。
依法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致使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改变林地用途,进行非林业建设的林地使用权流转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林权流转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不包括其范围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第五条 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县(市)区林权流转进行监督管理,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发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活动进行管理。
第六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自愿、公开、公平、公正;
(二)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提高森林质量和效益; (三)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四)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流转双方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不受身份和地域的限制。
境外投资者参与林权流转需持有能证明其身份和资信的有效文件或证书。 2 / 3
第八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可以采取转包、租赁、拍卖、招标、转让以及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可以依法继承、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合作条件;也可以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再次流转。
第九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以及古树名木的保护义务和责任同时转移。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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