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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社区治理中的社区自治和公民参与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性质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党领导下的社区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1.自我管理是指社区居民自己组织起来,自己约束自己,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自我管理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自我管理要通过说服教育、居民之间的相互帮助、先进模范的带头作用以及每个居民的自觉意识,而不靠国家强制力来实施。
二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是同一的,社区居民既是管理者,也是被管理者,管理机构及人员由社区居民大会或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接受居民群众的监督。
三是管理的方式主要是通过社区居民大会或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集中全体居民的意见,制定社区自治章程等规章制度,由全体居民遵守执行,强调各方的积极参与,从而形成良好的社区治理秩序。 四是管理的内容主要是与社区居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解决本地区内的各种纠纷等。
2.自我教育就是通过开展社区居民自治活动,使居民受到各种教育。在自我教育中,教育者和被教育者是统一的。每个居民既是教育者,又是被教育者。
3.自我服务是指居民群众组织起来,自己开展为自己的各种便民利民的服务活动。自我服务的开展有利于增强社区自治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也有利于团结居民开展社区自治。
在社区自治中,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三者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自我管理本身就是一种自我教育,自我教育又推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增强自治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为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创造条件。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自治内容方式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实行社区自治的居民自治组织,社区自治基本内容的方式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民主选举,就是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民主选举产生。选举可以采用直接选举方式进行,也可以采用间接选举方式进行。选举实行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
民主决策是指涉及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由社区居民民主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民主管理是指对社区内的社会事务、经济建设、个人行为等管理,要遵循社区居民的意见,在管理过程中吸收居民群众参加,并认真听取居民群众的不同意见。
民主监督是指居民群众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和社区内的各项事务实行民主监督。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社区治理中担负的主要职能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我国城市覆盖面最广、最普遍的基层自治组织,在城市社区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发挥着重要的职能。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社区治理中担负的主要职能有: 第一,宣传教育群众,提高居民文明素质。 第二,实行社区自治,管理社区公共事务。
第三,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开展本社区的行政社会管理工作。 第四,开展社区服务,发展社区服务业。
第五,监督评议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和反映社情民意。 第六,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做好环境优化工作。
四、农村村民委员会的性质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村民自治的组织实施机构。村民自治的主体是全体农村居民;自治的内容为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即村务;实行民主自治的目的是使广大农村居民在本村范围内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眼务,处理好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实现对农村基层社会的有效治理。 村民自治的含义就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村民自治的自我管理的特点:
自我管理是指农村社区村民自己组织起来,自己约束自己,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和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不同,它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自我管理要通过说服教育、村民之间的相互帮助、先进模范的带头作用以及每个村民的自觉意识,而不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
二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是统一的,村民既是管理者,也是被管理者,管理机构及人员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并接受村民群众的监督。
三是管理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中全体村民的意见,制定村民自治章程等规章制度,由全体村民遵守执行,强调各方的积极参与,从而形成良好的社区治理秩序。 四是管理的内容主要是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解决本地区内的各种纠纷等。
五、村民委员会自治的内容方式
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和方式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因此,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也就是全面推进村级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六、村民委员会的职能
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农村最普遍的基层自治组织,在农村基层社区自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发挥着重要的职能。作为村民自治的日常管理机构,村民委员会在农村社区治理中担负着重要的职能: 第一,宣传教育群众,提高村民文化素质。 第二,管理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三,协助上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开展行政社会管理工作。 第四,调解民间纠纷。 第五,维护社会治安。
第六,向人民政府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及建议。
七、城乡基层民主建设的成就及意义
中国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尽管时间不长,但已展示其不可忽视的成就。
首先,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在法律的框架内享有自主管理社会的自治权,城乡居民通过社区自治组织行使民主权利,直接参与基层事务的管理。由此改变我国传统的中央集权的国家一元治理结构,在基层社会层面建构国家与社会分权治理体系。 其次,促进了独立于国家之外的公民社会的形成。。 再次是推进改善党和政府的治理。
八、志愿服务及其特征 1.志愿服务的含义
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为促进人类社会的文明与发展,自愿贡献个人的时间、精力、经验、技术,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善社会服务状况,促进社会发展而无偿地服务于社会生产生活的行为。 2.志愿服务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志愿性。志愿服务是志愿者所自愿、志愿提供的,这种服务的提供是志愿者在志愿精神,也就是一种自愿的、不为报酬和收入而只是参与推动人类社会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和完善社区工作的精神的指引下而作出的,志愿服务出自志愿者的自愿,不是任何强迫、要求和命令的结果。 第二,无偿性。志愿者提供各种志愿服务,不是以获取报酬,获得经济收入为目的。虽然志愿者组织可能需要支付志愿者一定的费用,而且一些志愿者的最终获得可能与同类就业者的收入不相上下,但是志愿服务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报酬。
第三,公益性。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是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是为了救助或者帮助各种需要救助和帮助的人,是为了公众利益,为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而提供服务,尽管志愿者在志愿活动中也有收益,它可以通过社会交往,获得知识、技能,也可能得到别人的尊重。
第四,组织性。志愿服务是一种积极活动的工作方式,而不是参与闲暇活动。志愿服务的提供不是随便进行的,而是要在志愿组织或者其他需要志愿服务机构的管理之下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组织性的存在使志愿服务区别于一般性、暂时性、随机性的乐善好施、助人为乐的行为。 九、志愿活动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
在中国社区服务发展并转向社区建设过程中,志愿服务成为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有效途径。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时期,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发生了很大变化,尽管一些人的价值观发生了扭曲,但是更多的人们还是渴望建立一种团结和谐、互助互利的人际关系,崇尚一种“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友善的社会环境。正是社区志愿者服务活动,使个人价值的实现与社会价值的实现达到了统一,使居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眼务得到了有机的结合,成为新形势下发展新型人际关系的良好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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