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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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文献综述

作者:李金东 薛璐 王耀辉

来源:《教育·上旬》2013年第09

【摘 要】建立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是新型城市化的必然要求。农民一旦失去土地,其原有的保障方式及生活方式都会发生改变,如何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体系,已成为摆在学界和实践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此项制度不仅影响到失地农民的当前和今后的生活,也影响到经济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发展。笔者在分析了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的基础上,重点从政府角度,探讨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失地农民 养老保险 政府

国内学术界也对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取得了一些富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失地农民定义及类型

失地农民是指在我国城市化背景下因自己承包的土地被征用而丧失土地的农民。刘菁认为,失地农民是指国家因法定原因而征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所造成的无地或少地的农村居民。而李春斌则认为,失地农民,顾名思义,就是指失去土地的农民。从社会学的角度,失地农民是指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由于城市扩张和小城镇建设,而逐步失去包括林地、耕地、其他农用地的农民;从法学角度看,失地农民是指因失去土地而失去土地上包括财产权利、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就业机会的权利以及与土地相关的一系列相关权利的一类特殊法律主体。 刘万兆等指出,我国失地农民失地大概有3种情况:因为城市发展被征地,这些农民离城市较近,土地补偿额也相对较高,主要依靠在城市务工、经商获得生活来源,大部分人还保留宅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被征地,因为修路、开渠、建水库等土地被征用,但这些农民的土地补偿金不高,而且由于远离城市,信息不灵,谋生手段较少,失地农民的生活相对困难;工业用征地,其中一些失地农民被选招为占地工。

由此可见,失地农民是现代化、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特殊群体,他们既有别于农民,又不同于城市居民,成为一个边缘群体,处于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他们既不享有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也不享有农村的土地保障,生产生活存在着风险。 二、为失地农民建立养老保险的必要性

国土资源部统计资料表明,1991 2007 年我国实际征占农业耕地数为6074 m2 6420 m2,按人均占有土地533 m2计算,失地农民数达到7093 万~ 7525 万人。袁斌等指出,失去土地的农民,一无技术、二无资金、三无就业门路,在原有土地具有的生产资料社会保障双重功能丧失后,失地农民面临再就业困难、子女就学困难、养老及医疗无保障等方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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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老无所养的后顾之忧尤为突出,而地方政府很难解决数量如此庞大的失地农民就业及生活保障问题。

另外,农村不仅是中国老年人口最多的地区,也是老龄化程度和老年人口抚养比最高的地区,而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尤为突出。由此可见,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迫在眉睫。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是老龄化社会的必然要求。 三、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现状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越来越重视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并开始着手进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但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不完善,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步等原因,不同地区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也不同。根据笔者阅读的相关文献,主要有以下模式:(1)政府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即以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实施部门,运作失地农民养老保险;(2商业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即以商业寿险公司为主体,以各土地征用行政村为投保单位,各投保行政村交了保险费后,签订保险合同,按合同定,商业寿险公司履行给付养老金义务。

沈兰等指出浙江省嘉兴地区实施的土地换保障养老保险模式有官办性、强制性等特点,并体现了政府的责任。同时,筹集的资金进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金由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负担农村。因此,嘉兴模式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可以称其为政府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而浙江省义乌市失地农民的安置采用的是发放土地补偿款并利用商业保险为失地农民的养老进行保障的模式。

邱道持等指出,商业养老保险相当于把有形的土地以货币形式留存,永远归村集体经济织所有,且资金通过商业寿险公司运作,在保值增值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因为投保时投资金额不高,每年的固定收益和投资分红的收益不多,养老保障水平较低。而失地农民社会老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财政补贴很大,养老保障水平较高,且具有稳定性和可靠性。因此,失地农民更倾向于社会养老保险。

失地农民保险在实践中形成的这两种模式既具有共同点也有区别。两种模式的共同点在于都是在政府的支持下将失去土地的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畴,而非把现金一次性发放给农民,而这两种模式的重要区别则主要体现在资金筹集方式、资金运营方式、基金管理模式以及保障水平方面。由此可见,目前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采用了两条完全不同的路径。虽然路径方向不同,但都是基于失地农民是需要养老保险这一基本判断而制定相应的政策的,具体采用哪种养老模式还需要依据各地的具体情况而定。 四、总结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属于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和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应具备宏观的、更长远的眼光,认真归纳总结我国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深入研究失地农民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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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保险的现实需求特征,并借鉴国际经验,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建立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最优模式。 【参考文献】

[1]刘菁.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J].党政干部论坛,2007.

[2]李春斌.失地农民作为隐形弱势群体的法律分析——从河北定州“6. 11”袭击事件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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