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保险合同不一致

2022-07-09 08:45:17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文档大全网# 导语】以下是®文档大全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保单保险合同不一致》,欢迎阅读!
保单,一致,合同,保险
保险合同内容不一致该如何认定?

保险合同的内容可能会涉及到不同的载体,比如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等。不同载体上所记载的内容可能不完全一致。

面对这种情况,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该如何认定保险合同的内容呢?

针对这个问题,《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

()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

但是,此规则应该与《保险法》的不利解释规则加以区分。 《保险法》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 款订立的保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前提是保险纠纷当事人就同一保险格式条款的含义产生了分歧,并且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

对于保险合同记载内容不一致的情形,不属于不利解释原则的调


整范围,应该按照《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处理。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xz.cn/c05cc690bf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f0.html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