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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管理办法
为帮助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学员在北大学习期间圆满完成学习任务,特制定《**大学访问学者、进修教师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学员”系指经所在单位推荐、由**大学继续教育部批准来校的国内访问学者和单科进修教师。
第二条 学员凭**大学继续教育部签发的《邀请函》或《入学通知书》本人工作证及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大学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需要由学员所在工作单位事先来函向继续教育部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壹周。未经请假而逾期未到校报到者,取消学习资格。
第三条 学员报到时需缴纳各项费用,领取《**大学校园证》,按章办理住宿手续及在京人员暂住证、图书证等。
第四条 单科进修教师应按照进修计划选修课程,每学期可选修不超过4门课,一年选修不超过8门课。选修的课程若为学年课程,则该课程按两门课程计算。
第五条 一般不得跨院系选修课程。如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确需选修计划外的课程者,应经接受进修教师的院系批准并到继续教育部交纳选修课程费后方可听课,未经批准选修的计划外课程一率不予承认。 进修教师所修课程超过8门,须按学分补交课程费,具体费用根据课程层次、学分数按学校规定办理。
第六条 访问学者在入学后一周内由接受进修的院系安排与指导教师见面,并在导师指导下制定访学计划。访学计划应由导师签字后由访问学者本人送交各院系教务员处备查。访问学者经导师及院系同意可以选听课程,但不参加考试,也不予提供成绩单。
第七条 学员在学习期间因病、因事请假者,应出具医院或有关方面的证明,并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请假在一周以内者,由接受进修的院系主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者需报继续教育部批准。进修教师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超过四周,即取消其进修资格,退回所在单位。
第八条 进修教师在进修期间必须认真完成进修计划,不得旷课。凡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超过一门课总学时四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试,该科成绩以零分计;一学期内无故缺课学时累计超过30学时者,即取消其进修资格,退回所在单位,**大学不出具任何文字证明。
第九条 访问学者在访学期间,应严格执行访问计划,不得私自离开学校,无故离开学校两周以上者,取消访问学者资格。
第十条 学员因故需终止在北大的学习,应由选派单位出具证明,并经**大学继续教育部批准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其中因选派单位需要而终止学习者,不满一学期的不出具证明,满一学期者,可根据本人申请由**大学出具相应证明。退学者所交学费、住宿费按以下办法办理:
(1) 开学两周内提出退学申请者,学费扣除10%。 (2) 开学两周后提出退学申请者,学费不退。
(3) 开学后因退学或其它原因提出退房申请者,住宿费一律按住地房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4) 开学后无故私自退学者,其所交费用概不退还。 (5) 因违反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或因违反**大学校纪受到处分者,取消学习资格,其所交费用概不退还。
第十一条 学员在校期间,学校一般不安排外出考察或专门组织实习活动。某些特殊学科必须组织外出实习或考察者,可由教学单位安排决定,所需费用由学员本人或所在院系统筹解决。
第十二条 学员报到时所发《**大学校园证》是学员在**大学的身份证明,必须妥善保管且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使用。如有丢失,请到学校校园卡管理中心交费办理,校园证只能在其有效期限内使用。结业时,需将校园证交回继续教育部。
第十三条 学员凭《**大学校园证》可在**大学图书馆按规定办理图书证。学员应遵守图书馆有关规章制度,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由**大学继续教育部统一安排住宿的学员, 应遵守住地房管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违规者,按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不听劝阻、严重违规而造成不良影响者,**大学继续教育部有权取消学习资格。住宿自理者,其住宿安全、发票等相关事宜由本人自行解决。
第十五条 学员在北大学习不转个人党团组织关系,可以参加院系的党团组织生活。
第十六条 学员在校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令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大学进修教师、访问学者的身份,在校内外从事与学习无关的活动。不得参与打架斗殴、聚众闹事以及其它不文明活动。学员在校期间不得经商,严禁赌博与酗酒,违者将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有关管理规定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及取消学习资格等处分,并将处分结果通报选送单位。
第十七条 学员在校期间不享受**大学公费医疗待遇,其医药费用和相关责任由学员本人或委托培养单位承担。对于因生病或受意外伤害不能继续正常学习者,不予保留其学习资格。
第十八条 以科研、教学研究工作为主的访问学者,离校前要根据任务情况写出至少一篇有一定研究水平的论文,合格者发给《国内访问学者证书》及结业考核登记表。访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不满一年者,不颁发《国内访问学者证书》,仅出具访学证明。单科进修教师完成全部课程,颁发《**大学进修证书》及成绩单。未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合格者不颁发《进修证书》及成绩单。
第十九条 学员因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受到制裁或因违反**大学校纪受到处分者,不予颁发结业证书、成绩单及进修证。
第二十条 学员在**大学学习期间,凡以**大学进修教师或访问学者名义发表作品的,必须遵守《**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学员按规定到继续教育部办理离校手续后方可离校。未办理离校手续而擅自离校者,不发给相应的证书及成绩单。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属**大学继续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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