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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零报告
中共xx区委组织部:
根据市委组织部【2015】9号文件以及区委组织部的通知要求,对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具体条款,我认真查摆了2012年以来个人的工作生活情况,自2012年以来 :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没有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没有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三)本人、子女没有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没有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没有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没有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没有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七)本人认为没有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报告人: xx区委统战部 xxx
201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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