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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农村农场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02]38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7.26 【实施日期】2002.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黑政办发[2002]38号 2002年7月26日)
为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1]5号)和《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 》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 1 / 2
第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自治、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
管理机制,实行独立核算,坚持民主理财,管好用好集体资产,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以下简称乡(镇)经管站)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配备财会人员,负责村级账目的记载。财会人员要遵守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自觉抵制侵犯集体经济和农民合法权益。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实行账、权、钱分管制度。明确民主理财小组和财务负责人的审核权、审批权,财务收支既要经乡(镇)经管站审核批准,又要接受村民理财小组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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