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驾驶员管理办法

2022-12-15 21:41:13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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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驾驶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联社驾驶员管理,确保行车安全,节约维修费用,提高服务水 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联社机关、办事处所有驾驶员的日常管理,不涉及劳动 关系和薪酬管理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驾驶员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办事处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和调度 由各办事处自行负责。

第四条 驾驶员的组织管理

(一)省联社领导的驾驶员相对固定,以保障用车需要和安全。 (二)驾驶员要服从出车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对工作安排有意见 的先出车后向办公室反映。任何人不得私自要求驾驶员出车。

(三)出车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向办公室分管主报告,并说 明原因。出差返回单位后,驾驶员要及时向办公室分管主任报告

第五条 驾驶员的职责

(一)驾驶员要勤检查、勤维护、勤保养车辆,行车前仔细检查车况,坚决杜 绝技术事故;行车中车辆出现异常应及时停车检查、处理;收车时应对车辆认真检 查并保障随时安全出车的需要。

(二)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省联社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省联社领导外出时,同行驾驶员兼做后勤服务工作 (四)驾驶员上班时间要做到车在人在,不得擅离职守,外出要


按规定请假。

(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指挥和检查,增强行车安全意识,不开情 绪车、霸王车,做到文明行车。

第六条 奖励及处罚

(一)奖励 对全年行车安全无事故、行使里程数在平均数以上、年终获得机关各部门称职

以上评价的驾驶员,其行驶里程数超过平均数的部分予以每公里0.2元奖励。

(二)处罚

1.禁止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私自或假借领导名义出车。上述三条禁令,必须 严格遵守,违反其中一条者,发现一次,驾驶员应作出检查,发现两次,责令停车待岗。违反禁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

2.非因特殊情况,不服从调度的,第一次作出检查,第二次停车待岗。

3.凡因违章行车被处罚的,罚款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4.发生交通事故按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进行处理;经济失额度,按保 险公司的核定数计算。驾驶员对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或者次要责任的,分别按 以下标准罚款:经济损失1000元以下的,承担损失额的4%或者2%经济损失1000 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承担损失额的5%或者3%经济损失超过万元的承担损失额 6%4%最高不超过1000元;由于驾驶员过错造成交通事故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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