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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应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公司与员工共同缴纳: 1、 公司为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0%缴纳; 2、 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
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公司在每月发放工资时实行代扣, 连同公司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时足额交至都江堰社保局。
第三条 公司和员工的缴费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口径,其员工个人年缴费工资以年末员工认可签字为依据。
第四条 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申报缴费工资,具体数额不得高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也不得低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
1、 新参加工作(包括转业、退伍、复员军人)和重新就业的员工,从签订劳动合同和领取工资之月起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司按月工资标准向都江堰市社保部门申报。
2、 公司离岗退养、内退、领取生活费的员工,其缴费工资按公司发放的生活费标准申报。
3、在医疗期内的长期病休员工,其缴费工资按病假工资标准申报。 4、出国、出境工作仍在公司领取工资的员工,其缴费工资按本人在公司领取的工资标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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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对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员工,且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或退职。
1、达到法定退休年限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符合本行业规定提前办理退休的工种。且在特殊工种岗位上从事该工作满10年以上,即男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
3、因病经成都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或职业病。经成都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六条 上述人员退休或退职后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综合补贴四项构成,其具体金额由社保部门根据规定计算并从批准退休或退职的次月起支付养老金。
第七条 对1996年元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且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以上,符合上述退休、退职条件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项构成。具体金额由社保部门根据规定计算并从批准退休或退职的次月起支付养老金。
第八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由公司在其符合退休条件以前的30日内,将其员工的养老金申请表和个人原始档案、符合增加养老金待遇的相关资料向都江堰社保局申报退休。公司在接到社保批准通知后,通知其办理离开公司手续。
第九条 对从事本行业规定的特殊工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员工。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需员工本人提出书面退休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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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后,由公司在其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当月将其员工的书面申请、个人原始档案及从事特殊工种的相关资料报成都市劳动局核准后,再向都江堰社保局申报退休。公司在接到社保批准通知后,通知其办理离开公司手续。
第十条 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或退职的员工。需员工本人提出书面退休或退职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署后,提供病情证明和连续半年以上病休证明及历次医疗诊断的相关资料、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由公司在其资料报成都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经鉴定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报成都市劳动局核准后,再向都江堰社保局申报退休。公司在接到社保批准通知后,通知其办理离开公司手续。
第十一条 办理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提前退休的员工。由公司在其资料报成都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经鉴定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报成都市劳动局核准后,再向都江堰社保局申报退休。公司在接到社保批准通知后,通知其办理离开公司手续。
第十二条 非城镇户籍员工实行社会综合保险。不属于此规定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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