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试行)

2023-08-07 01:08:11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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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

第二条 评审原则: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要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把思想品德、工作态度、教学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作为评审依据,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条 评审的范围和对象: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教学研究机构、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教师。

第四条 评审职级: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第五条 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 组织机构

一、省、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委员库。评委库成员由政治思想过硬、教育教学水平高、教书育人成绩显著的教师和专家组成;评委库组成人员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二、省、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分别设立中小学教师正高级和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职务)评审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从评委库中推荐产生本届执行评委,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批准,其中评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提名,并经本届执行评委选举产生。正高级教师评委会应由教育领域知名教授、专家、学者担任,小学领域的专家不少于1/4

三、评委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评委会根据工作任务可下设专业(学科)评审组,成员37人,设组长1名。

四、各地市、县(区)、学校(单位)根据需要可设立评审推荐领导小组。 第七条 职能划分

一、学校评审推荐领导小组负责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人是否具备评审条件进行评议并写出综合考评意见,报县(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进行审查。

二、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负责提出一级、高级、正高级教师的推荐意见;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负责提出高级、正高级教师的推荐意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负责提出正高级教师的推荐意见。

三、各级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学科)评审组,负责对本专业(学科)参评教师进行评议,并将评议意见送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表决。召开评审委员会议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执行评委出席。评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与会执行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负责评委库、评委会的审批;评审对象学历、资历、获奖等条件的审核;评审工作的监督指导;评审结果的审批等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负责评委库、评委会人选的推荐,评审对象业绩、能力、学术技术水平的审查;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评审结果的审核汇总报送工作


五、三级、二级、一级、高级教师评审结果,按照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审批。正高级教师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提出推荐意见,报正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人员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提出推荐意见,报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根据《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及本单位岗位设置情况,写出申请,提交能够反映本人政治表现、品德修养、教学质量、学术水平等方面的材料,以及本人近一学期教案或论文,填写《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表》,经学校初审合格后,在全校范围内集中进行公示。 二、对公示无异议人员,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推荐、评审、审批。对不符合职称申报规定程序、有弄虚作假行为及群众意见较大的人员,取消参加职称评审资格。

第九条 评审程序

评审工作由各级评委会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同行专家评议、评审表决等环节。

一、成立评委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公布本届执行评委名单,并提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经本届执行评委选举产生。

二、业务培训。组织全体执行评委学习评审条件、有关政策和评审工作规则等,明确评审纪律和要求。

三、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申报一级、高级、正高级教师,必须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门统一组织的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评议结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四、专家评议。专业(学科)组成员根据申报人提供的评审材料,对申报人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并将评价情况和评议意见送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表决。

五、评审表决。评委在独立思考、充分讨论、各抒己见、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结果经确认后,由主任委员宣布评审表决结果。评审表决结果一经宣布,未通过人员一律不得进行复议。

六、总结评价。评审工作结束后,主任委员要对评审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应对评委会执行政策、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等方面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章



第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将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3年内不能申报评审:

一、拒绝承担教学、教研任务、班主任工作;不能履行现岗位职责,严重失职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工作业绩,谎报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第十二条 教学专业技术人员,按教师以外相应职称系列参加评审或考试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为主的教学人员,任现职以来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二分之一。 第十四条 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依照《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参照本《评审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评审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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