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诊断证明书

2023-09-18 20:58:17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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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果: 诊断意见:

处理建议: . 医生签名: 签发时间: : 1本证明仅反映患者就诊时(或就诊期间)的情况

2、涂改或者未盖病情证明章无效。 (病情证明章)篇二:门诊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门诊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因此,开具诊断证明是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临床医生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休证明书。每项

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 二、诊断证明书必须由本院医师开具并加盖个人签章,临床医师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病人

的诊断,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三、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应字迹清楚,项目填写齐全,病休时限必须大写,不得涂改。门诊医师开具病休证明,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

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 四、门诊医师为门诊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必须有本院相应的检查报告诊断明确、依据充分,并在门诊病历中做相应的记录。加盖公章时须持门诊病历及相关辅助检查,在病休

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不补开病休证明。 五、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病情复杂、涉及多专科等特殊鉴定需开诊断证明者,应组

织会诊,经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并加盖医务科章。 六、凡属公伤、交通事故、打架斗殴致残者,诊断证明只写病情和诊断,不写致残原因,

涉及法律的诊断证明,经医务科审查,专人办理,并详细记录。 七、复工、复学证明,须经本院临床医师检查认可后,方可出具证明。篇三:医学诊断

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 厦门市医院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 医学疾病诊断证明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休息、保险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为了加强医院管理,严格规范出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书,根据我院实际,特对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作如下规定: 一、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所有医生都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严肃科学做好此项工作。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有权出具证明,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的医学证明,进修医师、实习医师无权出具任何证明。 二、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不得不见病人出具证明,也不得补开证明。属于公伤、交通

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必须由经管或经治医师开具,方可盖章。 三、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须在二日内盖章,逾期作废。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


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不得开具先休后补的证明书。 四、各级医师在门诊病历及出院记录中疾病休息的建议权限为:对门诊病人出具休假证明书,应从严掌握,住院医师可出具一周以内证明,主治医师可出具二周以内证明,二周以

上证明由主任级医师签字(对已确诊的癌 1 症、骨折及某些传染病,如肝炎等,住院医师可出具一月以内证明),产假、计划生育假按国家规定开。 五、医师只能出具在本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医疗鉴定及相关内容的证明,如伤情诊断、交通事故医疗鉴定、劳动力鉴定、病退休、保险理赔病情诊断、残疾医疗鉴定、学生免予执行体育等等。我院只写详细病情和疾病诊断,不提出上述具体建议。办理不孕症疾病的诊断证明,由妇产科具备出具不孕症诊断证明资格的医师签字盖章,并将病历资料身份证、疾病诊断证明单复印留底备查。 六、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门诊病人凭门诊病历医嘱,在我院住院尚未办理出院手续但需要临时证明病情的患者,该患者的主管医师在诊断证明书上注明“临时”字样,出院病人凭出院小结,由门

诊部导诊服务台审核后盖章。 七、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疾病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疾病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特殊情况,对于患者要求补办的证明书,住院病人由主管医生须凭本院原始病历,证明书须并科主管签名批准,门诊病人凭电脑日志资料门诊处方及发票出具诊断证明书。 八、医学诊断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疾病证明书者,要严肃查处,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责任外,医院有权吊销本人处方权,

并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本规定在下发日起执行 厦门市医院 2 3篇四:门诊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门诊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1凡医院有处方权的医师,有权出具诊断证明书。进修医师和实习医师出具证明书必须

请求上级医师审阅签字方能生效。 2、凡在医院门诊就诊患者,医师要根据病情,实事求是地出具证明。 3、除严重创伤及肝炎等慢性疾病可以适当放宽病假时间外,一般病假不能超过一周。 4、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必须签全名,字迹清楚,逐项填写内容、日期。日期应与门诊病

历记录相符,涂改无效。 5诊断证明书必须当天开出并盖章,逾期不予盖章。如有弄虚作假现象,门诊办公室有权追查医师责任。 6各临床科室医师只能为本科病种的患者出具诊断证明书,非本科病种的诊断证明书应

由相关科室出具。篇五:疾病诊断证明书出具规定 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 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 疾病诊断证明出具办法 为了方便病人就医,在保障病人隐私的同时提高服务效率,规范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明

材料的开具,特作如下规定: 一、患者门诊、住院病人疾病诊断证明书开具后应3日内在门诊服务台盖章(包括门诊休息一个月以上的假条) 二、门诊病人就医完成后需要出具疾病诊断证明的,医师应当核实病人身份,方能书写疾病诊断证明。一个月以上的假条需有科主任签字并盖章确认。门诊服务台应核对疾病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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