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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合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 凡在我区长期居住的农业人口(以农业户口本为准),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我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的权利和义务
按时足额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资金的参合农民,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参加者的权利
(1)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各项基本医疗服务补助;
(2)自主选择本市范围内的区、乡定点医院就医;
(3)根据病情需要,申请到城市市级以上定点医院就医;
(4)了解、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资和使用情况,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补助支付业务承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进行监督;
(5)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各种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
(6)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2、参加者的义务
(1)遵守和维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章程和有关规定;
(2)按时按标准以户为单位交纳个 人应缴参合费用;
(3)积极配合区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区、乡、村三级医疗卫生单位做好
须 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4)配合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
三、缴费标准及要求
农民以户为单位每年每人缴费10元,对参合农民每人每年分别按省财政10元,市财政14元,区财政26元给予补助,每参合农民合计筹资60元。
每年的10月份为下年度合作基金交纳时间,个人缴纳费用由村委会统一征收后,上交乡合管办,乡合管办审核无误后交区新农合收入专户。10月31日为个人缴缴费截止日,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为本年度报销有效期。参合人员缴费后,由区合管办统一以户为单位发放合作医疗证。没有按时缴纳费用的农户只能在下一年度参加。
四、报销支付标准
门诊:每人每年有12元在家庭门诊帐户上,可自主在村、乡、区级定点医院消费,本年度没用完的,可累计下年度使用,但不得抵交下年度参合资金。
住院:(1)乡级定点医院起付线为100元,应报费用100元以上按50%补助;
(2)区级定点医院:起付线为300元,应报费用300元以上按40%补助;
(3)市及市级以上定点医院:起付线为1000元,应报费用1000元以上按30%补助。
五、不予报销的住院就诊费用
1.未经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各种医疗费用。
2.自购药品、《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
3.镶牙、口腔正畸、验光配镜、助听器、器官、人工器官、美容治疗、整容和矫形手术、气功、按摩、特别护理、家庭病床、健康体检、非医疗性个人服务等项目的费用,以及陪护费、中药煎药费、交通费、出诊费、住院期间的杂费等;
4.各种医疗咨询费、健康预测费、商业医疗保险费、男女不孕不育治疗费用,试管婴儿、人工受精费用,避孕药品、用具费用;
5.因第三者造成参合农民伤害(如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住院医疗费用,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6.因工伤造成伤害所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
7.康复性医疗费用;
8.挂名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明显不符合住院条件的住院费用。住院病人不遵医嘱,拒不出院者,自医院发出出院通知第二天起发生的医疗费用;
9.参合农民因斗殴、欺诈、自杀自残、吸毒、性病、艾滋病、医疗事故、交通肇事及犯罪等原因支付的医疗费用;
10.超过规定的补助期限,失效、
作废、涂改的医疗费用单据;
11.各类预防保健服药、接种的费用;
12.各种司法鉴定、劳动鉴定、工伤鉴定、验伤及其它一切医学鉴定费用;
13.国家、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管部门规定不属于基本医疗支付范围的费用。
补助报销中的未尽事宜,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住院程序及报销须知 1、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凡未经转诊,或转诊后未经区合管办批准直接在区外就诊的,不予补助报销。 2、因急诊住院或在外地打工在当地住院的,应在住院5日内向区新农合办公室报告,出院后持病历复印件(加盖医疗单位公章)到区新农合办公室补办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补助。 3、出院后,凭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薄、住院诊断证明、收费明细清单、收费收据,病历中的入院记录、长期或临时医嘱的复印件(加盖住院单位公章),到乡卫生院补助服务站进行审核报销。 七、服务监督电话 区合管办 66936351 中国人寿吉利支公司 66912774 乡卫生院补助服务站
66910810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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