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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师考试介绍
发布时间:07-24 来 源: 页 数: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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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师考试规定
项目
说明
• 公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的国外专科以上之学校营养、 保健营养、食品营养、食品营养系的营养组等科、系、组毕业,并经 实习期满成绩及格,领有毕业证书者。
2. 公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相当
应考资格
科、系、组毕业,领有毕业证书,曾修习生理学、营养学及实 验 .. 等学科至少 7 科,合计 20 学分以上,每科目至多采计 3 学分, 并有与前款相同的实习期满成绩及格,有证明文件者。
(即原家政、生活应用、农产加工、水产制造、水产食品等科系, 需修习相关学科达 20 学分以上,并经实习期满成绩及格者才可报考。)
1. 学分数至少需三个学分或是实习时数至少达 162 小时。
实习标准 ( 民国 92 年至 94
年 )
2. 场所:医院、学校、工厂、机关团体等 ( 需在领有执业执照之营养师
指导下 ) 。
3. 内容:从事膳食供应管理、临床营养、小区营养三项之一。
考试日期
第一次:每年 2 月下旬 第二次:每年 7 月底
*普通科目 : 国文 ( 论文与阅读测验 ) 、中华民国宪法 *专业科目(选择、问答、配合、菜单设计与申论题) 1. 营养学 2. 生化学与生理学 3. 公共卫生营养 4. 团体膳食管理 5. 食品卫生与安全 6. 膳食疗养学
1. 总成绩平均满 60 分为及格
考试科目
成绩计算方式 2. 成绩为普通科目成绩 (20%) 加专业科目 (80%) 成绩合并计算 3. 专业科目成绩 = (6 科专业科目平均分数 ) ×80%
4. 以下情况不予录取 . 某 1 科为零分
. 6 科专业科目平均成绩未达 50 分 . 膳食疗养学成绩未达 50 分
实习新标准(95年起)
一、实习学分/时数及学习活动
主要实习场所
实习项目 学分数 时数
学习活动
医院
基础
1
64
见习营养师 膳食制备与供应
膳食管理
2
128
人事管理 行政管理 营养评估咨询
临床营养
3
192
饮食计划 营养教育与规划 营养规划
小区营养
3
192
营养评估及咨询 营养教育 小区营养服务
V
V
V
V
V
V
V
V
学校 V
工厂 V
机关团体
V
二、实习资格:
(一)已修毕共同科目、基础科目及至少六科以上之专业科目,各科成绩均及格。 共同科目包括英文、普通化学、有机化学、分析化学、普通生物学。 基础科目包括生物化学(含实验)、食品化学(含实验)、人体生理学(含实验)、 (食品)微生物学(含实验)。
专业科目包括营养学(含实验)、生命期营养、营养评估、膳食疗养学(或称疾病营 养学、临床营养学)(含实验)、公共卫生营养学(小区营养学)、食物制备(含实验) 、团体膳食制备(含实验)、膳食设计与管理(含实验)、食物学原理(含实验)、食 品卫生与安全。
(二)历年操行成绩七十五分以上。
(三)身体检查合格证明(包括一般体检、A型肝炎、X光检查、性病、皮肤病等,必须为 非传染病带原者)。实习资格之规定,各实习场所(包括医院、学校、工厂、机关
团体)得依需要,自行修订或增减之。有志从事营养师志业者,应充实自身学识, 以获致较佳之实习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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