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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文档单据管理制度
原始记录管理制度
凡与会计核算紧密相关的单据、凭证、账簿、报表、报告、批复、文件、各种经济合同与协议、发票或收据及存根等记录资料,均为原始记录 原始记录的填制方法
1. 内部自制的原始记录。公司内部根据经济事项的不同种类和要求自制的原始记录,必须按规定的项目填写,内容要齐全,字迹要工整,不得乱涂乱改,需更改时,要按规范进行,并在更改处加盖更改人印章。自制原始记录必须指定的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
2. 外部取得的原始记录。从外部取得的原始记录必须真实无误,相关项目齐全,大
小写金额一致,用途准确,填制单位盖章等,特别是发票、收据必须合法合规,联次齐全正确。
3. 需要复写的原始记录,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
外)套写。发票、收据作废时必须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自行销毁。
4. 原始记录有附件的必须注明附件的自然张数,其有效金额必须相符,各种附件应附在原始凭证背面。如附件张数较多,应从原始凭证的左上角起按自左至右顺序重叠粘贴,不得遮盖报销金额。
5. 原始记录除相关的报告、批复、文件、各种经济合同与协议等记录资料外,其原
始记录凭证的格式必须具备以下内容: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的企业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企业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位和金额。
6. 公司应根据不同经济业务内容,自制各类统一格式的原始记录凭证,其凭证格式
要相对固定。自制原始记录必须有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公司财务工作相关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原始凭证外借管理
原始凭证原则上不得外借,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调阅或复制原始凭证时,须经公司财务负责人批准,方可进行。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必须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并注明“后补”字样,并由提供人员和领用人员在备查登记簿上共同签名或盖章。 丢失原始凭证的处理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记录如有遗失,可由当事人写书面报告,经公司财务负责人批准后重返原开出单位取得其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才能代替原始凭证。如果丢失的是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票据,可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会计主管人员和公司负责人批准后,代替原始凭证。 原始记录的审核
公司要建立严格的原始记录审核制度。原始记录应当由经办人、填制人、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人员等分别根据发生的业务内容和有关规定,对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合规性进行层层审核、严格把关,力争不留疏漏。经过严格审核签字盖章的原始记录,方可生效。 原始记录提交人的责任
原始记录填制人,必须对所填制的原始记录涉及的业务内容、填制目的、填制规范全面了解,同时要对所填制的原始记录中的项目、内容、数量、金额、适用范围、适用期限及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原始记录的签署、传递汇集要求
1. 公司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原始记录一经确定,应及时传递到各有关部门和
人员,不得积压漏传。
2. 原始记录的签署应根据不同的业务性质、原始记录的内容和填制要求,由公司的
有关部门和个人分别进行签署。
3. 经过按规定审核签章、确认无误的原始记录,一经转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及
时按照规定程序,由财会人员进行相关处理。
4. 对各种原始记录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特别是对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
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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