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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呼之欲出
自人类组建家庭以来,暴力就在家庭内上演。这一难题困扰世界,各国应对的态度和方式也有区别。在中国,由于封建陋习的影响,曾有不少人认为家暴是无关公众的家庭内部事件,法律不宜干涉。近些年来,社会人口流动加速之后发展成为“陌生人社会”,家庭成为孤立的单元,家庭成员只能依靠自我化解矛盾,在应付外部压力的同时,内部张力也扩大,从而更易引发殴打妻子、孩子甚至老人的暴力事件。因此,虽
然反家暴立法已提上日程,但要解决家暴问题显然不能光靠一纸法律。
本刊记者/李静睿
44岁的北京市公交车售票员陈莉(化名)为躲避丈夫的家庭暴力并顺利离婚,在闹市区故意打劫出租车司机。2011 年9月28日上午,这起特殊的抢劫案在北京西城法院审理,陈莉被判有期徒刑2年6 个月并处罚金。图/CFP
在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的家暴事件最为喧嚣之际,全国妇联公开宣布,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已纳入全国人大今年首批立法立项论证试点项目,立项论证工作从10月开始,年底前完成,这看起来像是对
李阳事件最为直接的回应。 这其实只是一个巧合。
“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社会法室已经做了整整一年调研,我们也准备了多年。”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说,从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把“家庭暴力”的概念引入中国
开始,针对家暴是否应该专门立法,一直是一个社会各方既关注又纠结的问题。
很少有人知道,作为一名“国际友人”,李阳的妻子Kim在事发后求助于非常中国化的解决模式:找妇联。只是因为对妇联的架构并不了解,她没有找到对口的权益部,而是去了全国妇联的国际部。据《中国新闻周刊》了解,找妇联的原因是当时李阳多次对外表示:道过歉了,这件事已经过去了。但是kim并不
能接受这一点:把我打成这样,问题也没有解决,怎么接受一下媒体采访,就都过去了呢
这正是酝酿中的《反家庭暴力法》试图解决的问题:一场处于公权和私域之间微妙地带的家暴事件,
到底怎样才能算“过去了” 家暴无关职业
从2004年开始,妇联系统每年接到的家庭暴力投诉一直都在4万到5万件之间,这个数字和2000年相比增加了一倍多,而且一直未有减少的趋势,占妇联信访总量的十分之一。但是蒋月娥说,很难从这个数字去判断中国的实际家暴数量,因为这既可能因为家暴现象的确有愈演愈烈之势,也可能因为妇女维权意识的提高,更多人勇于大声地讲述自己的遭遇。到底有多少“沉默的羔羊”,这可能永远是一个未知数。 不过几乎所有的社会学调查都证明了中国家庭暴力的普遍存在: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理事会的抽样调查显示,家庭暴力在普通人群中的发生率为%,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在2007年至2008年间的阅卷调查发现,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占不同基层法院受理全部离婚案件的比例,最低为36%,最高达62%。这表明家庭暴力已经成为离婚率上升的重要原因。在女性之外,儿童是家庭暴力的另外一个主要受害群体,据反家暴网络理事会主席、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明侠提供的调查数据则显示,中国有
超过70%的家庭都存在对儿童的暴力。
在向有关领导进行反家暴立法的情况汇报时,蒋月娥用了这样的词句形容家庭暴力中的女性遭遇:“以沉默隐忍暴力,以分手离开暴力,以暴力消除暴力,以生命结束暴力。”前面两句是说那些不为人知的家暴事件,后面两句话则是在为当前已经不可掩盖的家暴极端化趋势做出注脚: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到2007年审理了因家庭暴力而引发的12起杀人案件,其中一共死了13人。在陕西省女子监狱,2007年因家庭暴力杀人的女性有171人,其中有163件都是杀夫案。2010年,黑龙江一名超过60岁的女性举
起家中劈柴的斧子劈向了熟睡中的丈夫,原因自然也是丈夫多年的打骂虐待。
如果说这些杀夫案像台湾女作家李昂那篇着名小说《杀夫》的现实投影,那还有的故事比欧·亨利的《警察与赞美诗》更加荒谬:今年3月,44岁的北京市公交车售票员陈莉(化名)在长期的家庭暴力之下,拿
着一把价值两块五的水果刀抢劫一辆出租车,原因是“进了监狱就能办离婚”。
蒋月娥提醒记者,那种认为农村男人更喜欢打老婆的观念是一种误区,高收入、高学历、高地位的三高人群暴露出来的家庭暴力事件也层出不穷,而且方式常常更为极端恶劣。去年7月,北京市就有一起轰动的女编辑杀夫案。夫妻双方都是高学历人群,丈夫更是知名企业高管,年薪过百万。在供词中她提到,
丈夫要求她脱光衣服,并且威胁将会“把你乳房割下来!”
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理事会副主席李洪涛也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她接触的家暴案例中,名牌大学毕业生、高校老师、媒体高层、各种公司白领都频频出现,因此她反对用各种物质化因素去衡量家暴的发生率,“我们反复强调的是,家暴不分人群,普遍存在,如果一定要分类总结,那么婚姻基础薄弱、家庭关系复杂、夫妻沟通不畅以及男权意识强烈的家庭相对容易发生,家暴和学历收入职业这些并没有决
定性的关系。”
但李洪涛也承认,城市里的家暴事件更为危险,因为它往往更为隐蔽,“农村是一个熟人社会,房子都是敞开的,谁家打了老婆,村里的人都会知道。但是城市尤其是北京这样的大城市里没有多少邻里交往,个人隐私意识又比较强烈,那些受过高等教育有一些社会地位的女性,大部分都会顾忌自己的社会地位,不会选择在第一时间公开遭遇。而有家暴倾向的男性,也因为他们的社会地位很难让人疑心背后的阴
暗面”。
制止家暴最有效的手段当然是公权力的介入。李洪涛说,判断家暴事件究竟属于私域可由当事人自行
处置,还是公权力应当介入的分界点非常明确:是否侵权了人权。
法律过于分散
中国法律中第一次使用“家庭暴力”的概念是在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还同时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离婚时受到家庭暴力的一方能够获得经济赔偿。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则是强调了应该多部门合作解决家庭暴力问题。2008年全国妇联又联合另外六个部委下发《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分别对家暴发生之后,宣传、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检察院、卫生、民政和妇联的职责进行了明确,但是这份意见书在“家庭暴力”的定义上仍然沿用了
既有的法律解释,并未包含婚内性侵犯、经济控制等家庭暴力形态。
“法律太分散了。”蒋月娥说,现在明确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散见于《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个别条款之中,而且大都属于宣示性条款,没有对家庭暴力进行明确的概念界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警察、检察官、法官对家暴认识存在分歧,必然导致了处理案件时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有些警察还是传统观念,丈夫打老婆,父母打孩子都是人家的家事,我们不能干预”,而在最为极端的以暴制暴的杀人事件中,法官的判案标准也始终未能
统一,“最低的认定为防卫过当,判三缓三,但是最高又可以判到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此外,对于很多家暴致死案件以虐待罪而非故意伤害罪判刑,各方也一直存有质疑之声。根据《刑法》规定,以虐待罪定刑,即使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也只是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远低于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力度。2009年10月19日因家庭暴力死亡的北京姑娘董珊珊,她的丈夫王光宇就是以此罪定刑,最后被判六年半。这个判决曾经极大刺激了公众的神经,董家的代理律师李莹和张伟伟在事后写道:
“我们至今无法直视她父母的眼睛,是不忍,是不敢。”
据《中国新闻周刊》了解,全国妇联权益部和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理事会已经各自向立法机关递交了自己的《反家庭暴力法》专家建议稿,两个文本在原则上大致相同,如提出把家庭暴力分类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对施暴者将采取教育、矫治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即在刑事和经济处罚之
外,对施暴者要通过矫治、教育和心理辅导来进行疏导,以改变他们的行为模式等等。
目前各地还处于试点当中的“人身保护令”可能将是法律的最大亮点,这一做法参考了国外的经验,即施暴者在限定时间内除不得对申请者继续实施暴力外,还禁止利用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骚扰申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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