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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健全收费管理机制,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我校学生收费管理工作做以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高等教育是受教育者自主求学、自主择业的非义务性教育,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是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的义务。各类学生应加强对缴纳学费的认识,积极主动地缴纳学费。
第二条学校对学生的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各项代收费用。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采取“老生老标准,新生新标准”的原则。
第三条收费管理
1、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收费项目的立项、收费标准的报批、收费时间的安排、收费工作的组织、收费数据信息的提供与传送等项管理工作。包括各项代收费用在内的所有收费项目,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在财务处登记备案后,由财务处统收取。具体程序按照按照《XX大学关于收费管理工作的规定》执行。
2、学校各院、部、系是学生收费管理工作的重要实施部门,对催缴学生学费、住宿费负有直接责任,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生学费、住宿费及时足额上缴学校。教务处、学生处、后勤总公司
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收费工作。
3、学生如因调整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发生变化时,后勤总公司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以利于保证学生住宿费管理信息的准确性。
4、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为集中收费时间。学生务必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学费。各系部按照学生出具的缴清学费单据予以注册,学费及住宿费收据是学生缴费的依据,学生应妥善保管,丢失不补。
第四条收费标准
1、财务处收费时必须严格按照市发改委批准的收费许可证上的标准收费,并在收费地点予以张榜公示。
2、学生学籍发生各种变动时视不同情况按以下标准收费: (1)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复读后按复读学籍所在班级标准收费。
(2)留、降级学生:按留、降级后学籍所在班级的标准收费。 第五条缓缴费用的规定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有关费用的,学生本人须提供书面家庭所在地村、乡(镇)、县三级经济困难证明,提出缓缴费用的书面申请,于每学年开学后一周内经所在院、系、部领导审查,提出初步意见,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到财务处备案。缓缴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对于缓缴期过后,仍然不能缴费的学生,按拖欠学费处理。
第六条学费、住宿费退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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