坑人的“套路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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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人的套路贷

作者:张双山

来源:《公民导刊》2019年第08

今年初,公安部新闻发言人郭林在一次新闻发布会上公开表示,套路贷是新型黑恶犯罪的一种。

201812月,渝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存志、景建林等二十一人犯敲诈勒索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二十一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四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的首例套路贷恶势力犯罪案件。

汽车贷款业务 实质为套路贷

20171月,被告人王存志与尹某某、胡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商议,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实施非法索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活动。同年228日,被告人王存志等人在两江新区成立了一家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为逃避处罚,被告人王存志等人多次变换公司名称及办公点。而后,被告人王存志伙同被告人景建林等10余人在各个办公地点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汽车贷款业务,故意制造违约陷阱,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王存志为首、成员为40余人的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成员通过同乡、朋友介绍或网络招聘的方式聚集在一起,成员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在办理车贷业务时,由专人负责谈单,了解客户身份和车辆情况后评估贷款额度,一般以不超过车辆价值的50%确定贷款金额,诱使被害人签订明显不利于自己的汽车质押合同承诺书等书面材料,并当场转账发放不高于贷款合同金额50%的款项,剩余部分由财务人员单方面扣除不低于贷款金额35%的后期管理费、风险担保金等费用后以现金形式发放,并承诺只要不违约即可在合同履行结束后退还该费用,或者以已经放款履约为由,胁迫被害人同意扣除上述费用。

同时,该犯罪集团以为被害人车辆安装GPS的名义索取其车辆备用钥匙,便于后续扣车。为索取更多财物,该犯罪集团在合同签订并发放贷款后,随即安排专门人员到被害人家中考察,以被害人资质不够或材料不全为由,向被害人随意索要协调费”“辛苦费”“加班费等。 为达到非法占有风险担保金、后期管理费等费用的目的,该犯罪集团成员不将合同材料交给被害人、不告知被害人还款账号和还款时间,肆意制造违约陷阱并单方认定被害人违约,再以扣车相要挟,迫使被害人全额还款,并按日支付贷款金额10%的违约金。被害人为赎回被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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