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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保障
监察办案流程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监察
【发文字号】粤劳社办[2005]32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5.11.23 【实施日期】2005.1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流程规则》的通知
(粤劳社办[2005]324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
现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流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劳动监察处反映。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流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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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流程,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用人单位合法生产经营,根据《行政处罚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结合本省劳动保障监察现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第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来源包括通过举报、投诉、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劳动保障年审、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等渠道获得的,以及上级委托授权、下级移送和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
第五条 对已经立案的违法用人单位,应对其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应一并列入处理范围。
第六条 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实行主办监察员制度。主办监察员通过调查取证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所承接的案件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适用回避制度。 2 / 3
第八条 经过调查,确认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的,应当口头责令其改正;立即改正有困难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九条 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后,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需进入听证程序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做好答辩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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