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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诉讼费、票据及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管理
(一)根据国家有关预算,决算的法律、法规,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院领导审核后,及时报财政部门核定。
(二)严格审查原始单据,按规定进行现金收付和银行转帐,登记好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三)严格按规定提款、送款、付款,不得坐支现金,不准白条抵现,工作人员不准私自挪用公款,更不得公款私存。
(四)妥善保管现金、转帐支票及财务专用章,不准携带空白支票和印章外出。
(五)出纳人员必须严格按现金管理制度办事,严格审查各种报销凭证,坚决杜绝不规范的发票、凭据和白条单据报销和支取现金。严格审批制度,未经审批的,出纳人员一律不准擅自报销,发现有未经审批和白条单据报销的要追究出纳人员的责任。
(六)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次数,认真落实差旅费报销“一支笔”审批制度。出差借款,500元以下计财处处长批准,500元以上院长批准;出差报销,1000元以下计财处处长审批,1000元以上院长审批。
(七)特殊情况因公需要借款的,在有关人员打借条经本庭室领导签字后送院长审批。 二、票据管理
(一)收费收据按国家规定在财政部门领取诉讼费专用票据。院计财处设专人管理诉讼费票据,并进行记帐登记,收费员每次向票据管理人员只领一本票据,以后缴旧领新;
(二)票据管理人员要按一定时间和收费员核对票据和核销票据,并按有关规定和财政、省高院核对、核销票据;
(三)票据如有丢失、被盗,票据管理人员应立即报告院领导,并写出书面报告,由院领导与有关领导协商、审查核实,并签注处理意见,交计财处存查;
(四)票据使用、保管人员工作调整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将经管的票据逐项交接清楚。 三、诉讼费管理
(一)诉讼费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法院只负责开收费通知单,诉讼费由银行设点收取,具体操作按省财政厅、省农行、省高院的(1999)169、170号文件和(2000)112号文件规定落实;
(二)院财务根据院工作需要按月编报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按核定的数额拨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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