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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单位全面实施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财库[2010]1014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11.30 【实施日期】2010.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单位全面实施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财库〔2010〕1014号)
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0〕35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财办〔2009〕508号)工作要求,省财政厅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省直执收单位全面实施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内容
此次实施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是启用新版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省财政厅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进 1 / 2
行了完善升级,优化了性能,增加了POS机刷卡缴款等功能,并要求全省各级财政部门
和执收单位统一使用。
二是简化账户设置。撤销执收单位原非税收入汇缴户,仅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开设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并实行分账户管理(为区分执收单位缴款信息,在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下设执收单位分账号)。
三是调整非税收入收缴流程。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原则,执收单位只开具票据,不再经手现金,非税收入由缴款人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四是扩大代理银行范围。为更好地为缴款人和省直执收单位提供优质服务,方便缴款,在原有三家代理银行(工行、农行、建行)基础上,增加了十二家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名单如下:
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交通银行辽宁省分行,招商银行沈阳分行,广东发展银行沈阳分行,中信银行沈阳分行,光大银行沈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沈阳分行,兴业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辽宁省分行,盛京银行,大连银行。
五是实行非税收入自动分成。对实行省、市、县分成管理的非税收入项目,按照《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确定的非税收入分成体制,利用非税收入收缴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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