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粮油仓储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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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粮油仓储企业备案管理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晋粮储基字[2013]63 【发布部门】山西省粮食局 【发布日期】2013.03.07 【实施日期】2013.03.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粮油仓储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粮储基字〔201363号)



各市粮食局:

规范我省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粮食安全,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第5号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山西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粮食局 20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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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粮油仓储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和加强粮油仓储企业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全省粮食安全,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山西省储备粮管理暂行规定》、《山西省储备粮油库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粮油仓储企业从事粮油仓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粮油仓储企业备案管理工作,建立统一的备案管理工作制度

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粮油仓储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粮油仓储企业所在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粮油仓储企业备案工作。

省、市、县三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为备案机关。备案信息实行季报制逐级上报至省粮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 中央直属企业所属企业与省、市直属企业从事粮油仓储活动,应到其登记机关同级的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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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备案申请

第五条 粮油仓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经营场地至污染源、危险源的距离应当满足以下要求:距有害元素的矿山、炼焦、炼油、煤气、化工(包括有毒化合物的生产)、塑料、橡胶制品及加工、人造纤维、油漆、农药、化肥等排放有毒气体的生产单位,不少于1000米;距屠宰场、集中垃圾堆场、污水处理站等单位,不小于500米;距砖瓦厂、混凝土及石膏制品厂等粉尘污染源,不少于100米。经营场地一般应当属于粮油仓储企业自有或者租赁不少于10年期限。

(二)拥有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粮食仓容在500吨(含)以上,食用油罐罐容(或包装成品油库存)在100吨(含)以上;有计量、清理、通风、熏蒸、粮情测控系统和输送设备;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有粮油化验室,能够正常开展相应粮油质检工作

(三)拥有职业资格证的粮油保管员和质量检验员分别不少于2人。 (四)粮油仓储企业名称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第八条 的规定。

第六条 粮油仓储企业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工作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粮油仓储企业有多个独立的粮油储存区的,以权属单位名义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第七条 粮油仓储企业以在法定注册机关注册的名称备案。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 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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