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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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甘肃省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5.04.21 2015.06.01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6

企业 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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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一百一十六号

《甘肃省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5420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61日起施行。 省长XXX 2015421

甘肃省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投资类企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加强投资类企业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类企业的登记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投资类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名称、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信息服务等字样的,且不具备开展金融、类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类企业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工商、发展改革、工信、商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建立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联系工作机制,加强对投资类企业监督管理、风险预警和违法行为的处置工作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投资类企业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信、商务等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作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投资类企业应当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投资类企业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吸收存款、委托或者代理理财、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小额信贷、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典当等金融、类金融业务活动。

第七条投资类企业名称应当与其经营范围相对应。以投资及咨询、信息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在名称中必须标明投资投资咨询、投资信息服务字样;不以投资及咨询、信息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名称中不得使投资投资咨询、投资信息服务字样。

第八条投资类企业经营范围按照其所从事的具体行业投资或项目投资核准,并标注“依法需取得许可和备案的项目除外”

凡含有金融咨询、金融投资金融中介、理财及其他涉及金融、银行等特许项目内容的或者融资等容易引起公众误解的经营范围,一律不予核准。

第九条投资类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从业人员守则、项目投资流程、风险评估防范、财务管理、诚信经营等各项管理制度,并在企业店堂醒目位置公示。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发展改革、工信、商务等有关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相关规定,建立投资类企业监督管理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登记、查处投资类企业的相关信息,自信息产生之日起20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投资类企业开展检查,排查风险隐患。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舆情监测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分析评估风险状况,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和涉嫌违法线索,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检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采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第十二条投资类企业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业务情况、财务会计报告资料报告企业合并分立、股权变更等重大事项,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投资类企业违法行为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二)要求当事人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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