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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规范业主委员会财务收支管理,增强财务收支透明度,根据国家财务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业主委员会财务收入只要包括“公共设施、设备、场所租赁费”“公共设施、设备、场所广告费”等业主(代表)大会同意的其他合法收入,财务支出包括“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费用”
“业主委员会会议费用”“业主委员会日常办公费用”“业主委员会成员津贴”“业主委员会常委秘书工资”等业主(代表)大会同意的其他支出。
第二条每项财务收支必须建立帐目,并由常委秘书保管登记。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金额300元以内的支出,金额超过300元以上支出必须经过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主任签名确认,提取现金必须提前3天通知现金保管人,由常任秘书对现金金额确认、登记,转交办理人或当事人。
第四条主任、副主任不得保管、私改帐目,不得保管现金。 第五条现金由委员专人保管或者在保险箱保存,大额现金必须存入业主委员会指定银行。
第六条更换现金保管人或帐目保管人,要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交接,双方必须签字确认。
第七条每季度在小区物业范围内公布财务收支并接受质询。 第八条业主有权力对业主委员会帐目进行预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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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必须在业主(代表)大会汇报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质询。
第十条违反上述规定的委员,终止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个人行为的,业委会必须追究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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