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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宿舍管理规定(试行)
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宿舍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宿舍管理,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住手续
第一条 新生报到时,须在财务室交纳住宿管理费后,凭收据到物业办公室办理入住手续,在校生须在每年9月注册时交纳新学年住宿管理费。
第二条 学生报到后,凭有效证件(入住凭单)到宿舍值班室,办理入住手续。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三条 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生宿舍的管理。学生宿舍调整涉及到的在校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按时调房或搬迁,不得无故拖延。
第四条 学生床位只限学生本人使用,不得私自调换、出租、转让。
第五条 学生宿舍的设施、家具,如床、桌子、凳子、窗帘、锁等一律由物业办公室统一安排、配备。不得私自更换门锁、私配钥匙。
第六条 需要提前入住,或推迟撤离宿舍的,须经学生管理部门批准,并交纳住宿费;未经批准,不按期撤离宿舍的,按照临时住宿规定收取住宿费。
第七条 学生发现室内设备、设施损坏,请及时报告值班人员,由物业办公室及时安排人员维修。
第八条 学生离校(休学、退学、毕业、回所、退宿等)须到各楼值班室办理退房手续。宿舍管理人员经检查其房间设备有无丢失、损坏等情况,验收合格后,准予退宿离校;若家具损坏或丢失要照价赔偿。
第三章 秩序管理
第九条 不得在宿舍内大声喧哗、打闹、酗酒、划拳;不得在宿舍内从事各种球类运动、高音播放音响。
第十条 来访人员逗留时间不宜过长,应于当日 22:00 之前离开宿舍。
第十一条 学生之间要和谐友爱、互相宽容,理智地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不得辱骂他人、打架斗殴。
第十二条 不得在宿舍内张贴大小字报、传单和其它宣传品。
第十三条 严禁在宿舍内从事各种商业推销活动或将营销人员领入宿舍。
第十四条 自行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应有序停放在规定区域内,不得驶入宿舍。
第十五条 宿舍内禁止饲养家禽及各类宠物等。 第十六条 进出宿舍应穿戴整洁,文明着装。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时开关宿舍大门。开关门时间为:6:00-24:00。落锁以后不得随意进出学生宿舍楼。关门后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出者、进入者,须经宿舍管理员查验证件并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出。
第十八条 进出宿舍应主动出示个人有效证件(学生证),携带大件物品出入宿舍应主动接受管理员的检查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妥善保管个人的贵重物品及现金,离开房间或休息时,应关好门窗。
第二十条 宿舍内严禁私自拉接临时电源。禁止存放、使用非宿舍配备的各种家用电器(如洗衣机、电冰箱、电熨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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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宿舍管理规定(试行)
第二十一条 宿舍内严禁做饭,严禁存放、使用微波炉、热得快、电热杯、电热毯、酒精炉等用具。
第二十二条 宿舍内严禁存放、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
第二十三条 严禁床上吸烟、焚烧废弃物,使用蚊香要远离易燃物品。 第二十四条 严禁擅自挪用、损坏消防设备设施及器材。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堆放各种物品,严禁堵塞消防安全通道。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室外窗台(含阳台)摆放花盆等物品,以防坠落伤人。
第二十七条 宿舍内禁止进行赌博、宗教迷信活动和未经学生主管部门批准的集会。 第二十八条 亲友来访应办理登记手续,不得将陌生人带入宿舍。
第二十九条 经宿舍管理部门批准,工作人员两人及以上可以进入房间进行安全、卫生检查、及其它维修服务工作;在紧急情况下,宿舍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房间内卫生由本房间的学生负责,每位学生有维护好房间内卫生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房间内只允许存放学生本人的学习用品和生活用品,摆放要整齐有序,除此之外的其他物品不得存放在房间内。
第三十二条 不得随地吐痰、乱扔烟蒂、随意抛洒废弃物。 第三十三条 各种垃圾应倾倒在垃圾桶内,不得随处乱放。 第三十四条 房间内禁止乱写、乱画、黏贴各种字画。 第三十五条 不得在规定的区域外晾晒被服、衣服等。 第三十六条 管理人员对学生寝室进行内务卫生、安全用电、住宿秩序进行巡回检查时,学生应给予积极配合。
第六章 电费收取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宿舍用电实行指标控制,3人间每月免费使用电量24度,4人间每月免费使用电量32度,超额部分按照现行电价收取费用。
第七章 管理组织
第三十八条 每个宿舍推选室长一名,负责本室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督促本室成员遵守宿舍管理规定。代表本室对外联系和处理有关住宿事务,向院有关部门反映同学对宿舍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十九条 每层楼从室长中推选楼层组长一名,负责本层楼的安全、文明卫生等管理,与各室长保持联系,督促、检查室长的工作,听取同学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物业办公室反映,提出建议。
第四十条 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由培训服务中心、研究生工作处、安全保卫小组及学生会生活部长等人员组成。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宿舍管理人员担任,设副主任一名,由学生会生活部长担任。
第四十一条 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要定期研究宿舍管理事项,并注意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作用,其职责是: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学生宿舍进行文明卫生检查、评比、表彰先进,及时纠正不文明、不卫生行为。定期对学生宿舍的防火、防盗等安全情况进行检查,认真纠正各类违章行为。维护宿舍正常秩序,听取同学对宿舍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八章 奖励办法
第四十二条 宿舍管理委员会对学生宿舍不定期抽查,每学期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对学生宿舍的全面情况(卫生、纪律、安全、精神文明等)进行综合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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