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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计算机网络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沛县人民法院
计算机网络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本院计算机网络系统的使用、管理,保证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更加有效地服务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设备管理
第一条、计算机网络设备是指本院建立的联结在计算机网络机房的线路、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刻录机和电脑桌椅等设备。
第二条、本院计算机网络系统由行政装备科统一负责,并承担以下任务:
1、负责对使用人员的上岗培训; 2、建立各计算机终端的档案: 3、负责系统的维修、保养和软件安装; 4、监督、检查各终端操作运行情况。
第三条、对于定位、调试好的设备,任何人不得任意移动、或增减其他设备。严禁私自安装硬盘、光驱、网卡等配件。若须要移动或增减设备的,必须经行政装备科负责人同意。
第四条、计算机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行政装备科,说明故障发生时间、现象,由行政装备科统筹安排维修,任何人不得自行拆卸、修理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也不得擅自请外单位修理人员修理。
第五条、配备给各部门和个人使用的计算机,由使用人负责管理,保证计算机设备的完好、齐全。防止各种事故发生,更换使用人员要及时告知行政装备科。
第二章使用管理
第六条、使用计算机的人员应当经上岗培训,了解计算机基本常识,学会正常使用方法,并经考核合格。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使用计算机。
第七条、本院计算机只限本院工作人员使用,非本院人员一律不得上机操作。
第八条、设置在审判法庭内的计算机,只限速录员、书记员操作,其他人员不得随意使用。第九条、使用计算机应当按照操作程序进行,严禁违规开机、关机。
(一)开机操作规程 1、检查电源插座是否正常; 2、打开电源插座上的开关; 3、打开显示器、打印机等外部设备; 4、打开主机开关。 (二)关机操作规程 1、退出程序
2、关闭显示器、打印机; 3、关闭电源开关 (三)注意事项
1、关机后10秒钟内,不得重新启动;下班时注意关机; 2、不准将带有强磁场的物品放置在计算机附近; 3、操作计算机时不准吸烟;
4、计算机设备的连接线,不准在开机状态带电拔、插、应置于微机背面。
5、显示屏应避免阳光直接照射,微机通风口勿放置其他物品,微机及设备上不得放置其他杂物。
6、微机保管人每周至少一次维护设备,用干布或软刷清除表面灰尘,保持设备整洁。
第十条、严禁破坏性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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