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大全网# 导语】以下是®文档大全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社会治理现代化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欢迎阅读!
社会治理现代化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
作者:吴 帆
来源:《社会治理》 2019年第11期
吴帆
南开大学社会工作与社会政策系教授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三步走的总体目标。为了实现这一总体目标,《决定》对未来发展的努力方向和行动策略作出了战略部署。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成为《决定》提出的十三个“坚持和完善”当中的一项。同时《决定》也明确了社会治理的主要原则和行动路径: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社会治理不仅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相对独立的领域,具有重要的发展任务和工作重点。
一、社会治理的三个重要任务
第一,构建一个多维度、协同的社会治理制度体系。社会治理主要涉及人民内部矛盾调解、社会治安防控、公共安全、基层社会治理、国家安全五个领域。构建和不断完善这五个领域里的制度安排,是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首先,在每个领域都需构建和完善各方面的制度安排,具体包括每个领域相关的法律、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协同机制等,确保社会治理在这些领域的功能发挥;其次,五个不同领域制度安排之间必须具有协同性,要有机地统合在社会治理制度体系之中,共同为社会治理制度功能的发挥提供系统、协同的制度保障,促进社会治理的制度优势进一步转化为社会治理能力。
第二,推进社会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合理、有效的社会治理制度是社会治理体系高效运行的首要条件,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社会治理制度高效运行的重要保障。但是,如果社会治理能力不足,将会直接影响到社会治理水平的提高和社会治理目标的实现。因此,社会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社会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应该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的要求,建设一支忠诚于党和人民、热爱社会治理事业、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的社会治理人才队伍;二是利用先进的数字信息技术建立一个现代化的社会治理网络平台;三是提高社会治理体系的运行效率,包括预判能力、反应能力、协调能力、动员能力和行动能力等方面的建设。
第三,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有效运行。社会治理的基本格局是建立“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社会治理共同体涵盖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所涉及的所有参与主体。在这一共同体中,既包括政府部门之间的垂直管理和横向协作,也包括政府与社会力量之间、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社会力量之间、社会公众之间等各利益相关方的协商、合作与直接参与。因此,要统合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和不同主体,推进共同体的有效运行,既需要系统性的制度安排,也需要联动、灵活的工作机制,更需要各个主体较高的治理能力。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建立社会治理共同体需要思想的高度统一。
二、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与社会公众参与
《决定》明确提出社会治理共同体概念,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理论的创新。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是一个巨大的挑战。社会治理共同体是社会治理的基本格局,有效发挥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功能需要解决三个方面问题。一是不同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是否畅通。因为不同的参与主体,尤其是社会力量和社会公众能否有效参与社会治理,是建立共同体的基本前提。二是不同主体以何种方式参与社会治理。如何就社会治理问题进行充分的协商、协同与合作,需要建立一个合理、高效的共同体参与机制和工作机制。第三,应该如何建立和完善共同体的日常运行机制。如何能够根据形势变化、具体任务要求等及时做出反应和行动调整,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运行机制与其他层面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运行机制有何不同等,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和解决方案都需要进行深入研究。
在“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中,社会公众的参与是一个重点和难点问题。虽然在社会治理具体不同领域,社会公众参与的途径、形式和内容有所差别,具体的工作方式和运行机制也有所不同,但是如何激发社会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热情,提升社会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为社会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创造途径等问题的现实挑战普遍存在。
第一,提高社会公众的社会治理责任意识。社会治理的目标之一是为全体人民提供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因此,每一个公民都有义务和责任参与社会治理。长期以来,人民群众在国家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是,总体上社会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主动意识不强、参与热情不足、活力释放有限,这直接影响了社会治理共同体功能发挥的基础。因此,须在已有人民群众工作基础之上,进一步激发社会公众的参与热情和“人人有责”的主体意识,主动投身于社会治理事务中。
第二,保障社会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机会和途径。在社会治理中要最大限度地动员人民群众的力量,同时需要为社会公众参与社会治理提供机会和途径。社会治理事务往往涉及多个领域、不同层级,既有法律层面的议题,也有社区生活的事务,因而人民群众参与不同社会治理领域的具体途径和方式也有所不同。需要注意区分社会治理的具体事务,建立相应的公众参与机制和参与方式,为“人人尽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三,加强社会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培养。社会公众参与能力的建设是实现“人人尽责”的重要保障。社会公众参与能力的建设应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自我管理能力的建设,增强法律意识和公德意识;二是社会治理的认识能力建设,通过教育和培训帮助社会公众建立对社会治理的正确认知;三是自我组织能力建设,即人民群众社会治理队伍根据社会治理任务需要能够及时动员、有效组织和行动;四是鼓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术的社会公众更为积极地参与社会治理,形成一支参与社会治理的技术力量。
从发现社会、关注社会、管理社会到社会治理创新是党的十六大到十九届四中全会期间中国共产党的工作主线,尤其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社会治理命题,提出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总体目标之一以来,我们党不断创新社会治理体系,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明确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这标志着我国社会治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与创新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xz.cn/bb15d0ccd6bbfd0a79563c1ec5da50e2524dd1b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