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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机械工程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燕山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在学制期限内表现优良的硕士、博士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诉流程、发放与管理按《燕山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执行.
第二章 奖励标准、比例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凡是申报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者在执行《燕山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中的奖励标准、比例与申请条件的同时,还要满足下列条件:
1、横向课题不在参评范围内。
2、曾经获得学业奖学金已经用过的材料不得重复申报使用。
3、参评过程中,使用的核心期刊目录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主持推出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为准。一级(A、B)刊物以《燕山大学中文期刊目录》为准,但应包含于《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之中。
4、若论文被正式录用但尚未刊出,则须递交该刊物编辑部开具的注明期号的书面证明原件,并由研究生的导师签字确认。对于用 形式获得的录用通知,需由导师在该邮件的打印件以及学术论文原稿中标有作者和单位信息的页面上签字确认。如提交的录用证明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学院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5、取得学术、科研、专利及其他成果的研究生署名单位应为燕山大学.
第五条 参评研究生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时,一律取消参评资格,并参照《燕山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实施细则)》、《燕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进行处理。(第二章的第十一条第八款: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第五章第四十八条第五款:剽窃、抄袭
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研究生导师要严格要求学生,规范学生的行为,做好科研诚信教育和推荐工作。同一考核年度内,因发生导师不认真监督而导致学生的学术论文内容出现抄袭、剽窃、弄虚作假以及其他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院将按照《燕山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指导办法》、《燕山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第二章第八条:导师对研究生奖学金的评选,具有建议和推荐权。第五章第十八条第二款:因导师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学术论文内容和学位论文内容出现抄袭、剽窃、弄虚作假以及其他违反学术道德行为,情节较为严重,有损学校声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取消导师资格;第三章第九条:同一考核年度内发生严重教学事故一次及以上的责任人,取消其导师当年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的各种评优资格、奖励资格、研究生教学项目及成果奖的申报资格和新增研究生导师遴选资格;)
第三章 评审与申诉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根据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按学年进行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依法依章的原则。
第九条 具体提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方法如下:硕士研究生一年级参照学校提供的入学成绩;硕士研究生二年级参照上一学年的综合测评成绩(综合测评参照学校新修订的《燕山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硕士研究生三年级在系部评比(评比相关细则由所在系部制定);博士研究生由学院评审委员会对所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组织专家评委对其进行评审、投票等形式,实行差额评选,提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第十条 申报材料需要按照装订要求和目录顺序装订成册,各种证书、科研项目(成果)、专利、论著等使用复印件.
第十一条 学院评审工作委员会提出本学院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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