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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挪用公款罪、
(2)本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a.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原则上限于公款,法定例外的情形下包括特定公物;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是非国有单位的资金。
b.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则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3)本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本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在行为方式上均表现为挪用,在犯罪对象与主观要件上也有诸多相似之处。当挪用对象同为特定款物时,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a.犯罪客体不同。侵犯的客体都是复杂客体,都有侵犯公共财产权利的一面,但本罪还同时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挪用特定款物罪则同时还侵犯国家特定款物的财经管理制度。
b.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则是主管、经管、经手特定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
c.挪用用途不同。本罪一般是公款私用,而挪用特定款物罪则是公款公用。 4.刑责:
根据刑法典第38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根据相关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判决前不能退还的。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此外,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取贿赂构成犯罪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受贿罪
1.概念: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的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构成:
(1)客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对象是贿赂—财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行为包括两种不同的基本形式: a.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基本特征是索要行为的主动性和交付财物行为的被动型。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b.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基本特征是给付财物行为的主动性、自愿性和收受财物行为的被动性。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 除上述受贿行为的基本形式之外,我国刑法还对经济往来中的受贿行为以及斡旋收回行为作出了专门规定。
A. 经济往来中的受贿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B. 斡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
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
属于索取贿赂的,必须利用职务之便为构成要件;属于收受贿赂的,必须以利用职务之便和
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构成要件。
(3)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罪论处。 (4)主观方面:故意。 需从三个方面把握:a.行为人具有索取贿赂或者收受贿赂的意图。b.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索取、收受贿赂的行为时间是在于对方进行权钱交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损害职务行为的廉洁性。c.行为人对受贿行为本身的危害后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3.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a.本罪与接收亲友财物的界限。区别馈赠行为、礼尚往来与受贿罪界限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接受亲友的财物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谋取利益。
b.本罪与一般受贿行为的界限。区分二者应从数额和情节两个方面把握。
根据相关规定,受贿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是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二是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强行索取财物的。 (2)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a) 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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