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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辩稿
尊敬的主席、评委、对方辩友和观众朋友们,大家好!很高兴今天能与对方辩友一起讨论这个关于偶像与粉丝的命题,下面请允许我代表正方进行总结陈词。
下面,由我进一步阐述我方的论点。
首先,在当今时代,随着粉圈文化的不断发展,大部分的粉丝行为早已不是零散,无因的了。网络上大规模的粉丝行为往往通过网络,后援会,数据站以及工作室与偶像形成了千丝万缕的关系,我们无法粗暴简单地一刀切将粉丝行为与偶像完全割裂开来。一定程度上讲,粉丝与偶像是利益的共同体,当我们提到某某粉丝的时候,我们无法回避地联想到关于这名偶像的信息,无可回避地将二者关联起来。因此,从客观上来说,将粉丝与偶像完全割裂是不实际的,也是不可取的。
既然,粉丝行为与偶像无法割裂,甚至大多数情况下,粉丝行为或多或少是受到偶像引导的,那么不管怎样,偶像就无法抽身事外,袖手旁观。毕竟,粉丝行为是有一定的目的性的,而这个行为的利益也是指向偶像本身的。也许事情并不是偶像想要发生的,偶像无法预知事情的发展,但是当粉丝的不当行为已经产生了不利的社会影响时,作为利益的相关者,作为事件的牵涉者,作为力所能及者,偶像应该有这个社会责任尽自己的能力将事情向有利,合理的方向引导。很多时候,偶像为一个公众人物,本没错,但是错就错在什么都没做。就像法庭上认证,你本是目击证人,但是你的不作声,助长了凶手的嚣张。
我们今天所说的偶像应该负责并不是要负全责,而是尽自己力所能及之力,负自己肩可担负之责。从法律上讲,偶像的确没有被硬性的要求承担法律上相关的义务与责任。但是,我们今天要讨论的是偶像应不应该为粉丝行为负责,而不是偶像是否必须为粉丝行为负责。应不应该的讨论范围不仅仅是法律层面的,还有道德,社会责任等各个方面。我们不能用“偶像没有法律义务负责”等同于“偶像不应该负责”,这是两个概念。
然而今天对方辩友过分放大概念,将粉丝行为无限放大到粉丝任意的个人行为,这样的讨论显然是没有意义的。同样,我们谈的负责也不是无限放大了的责任,偶像能力有限,责任也有限,只要偶像在其能力范围内
负了应负的责任,则达到了我们所谓的负责要求。
对方辩友甚至滥用了道德绑架的概念。我方已强调,今天所讲的负责都是能力范围之内的,是作为有良知,有责任感的人,尤其是公众人物最基本的要求。而不是以过高甚至不合理的要求来胁迫偶像做不愿意做的事情,因此也不符合道德绑架的说法。
对方辩友还有一个观点的逻辑让人难以理解: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所以,这就意味着偶像不应该为粉丝行为负责吗?偶像负责和粉丝对自身负责有任何的冲突吗?我们从来就没有否认过粉丝应该为自己做出的行为负责,但是,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偶像是否也应该为此负责。显然,对方的逻辑无法自恰和使命题得证。
当对方辩友在极尽所能地论证偶像不应该为粉丝行为负责时,殊不知这套逻辑可能在支持网络甚至社会向越来越冷漠混乱的方向发展。我们不愿看到,人人在面对突发事件时都摆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姿态,更不愿意看到不当的粉丝行为将这个行业圈子甚至整个
网络生态和社会环境弄得乌烟瘴气。让偶像负起自己该负的责任,不仅有利于自身发展和形象的维护,同时其积极的引导也将有利于粉丝对自身行为的约束和社会的良性发展,可谓双赢。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偶像应该为粉丝行为负责。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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