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知识汇总

2023-04-10 07:08:22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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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知识汇总

环保知识汇总一、常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1、未批先建。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经批准后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擅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法》:责令停止建设,处总投资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2、违反“三同时”。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无证排污。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们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4、违规设置排污口。《水污染防治法》: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5、水污染事故。不按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水污染防治法》: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未配备防污设施。对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及船舶未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海洋环境保护法》:港口、码头、装卸站未配备防污设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打捞等施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7、物料管理不符合规定,产生扬尘污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

装卸物料未采用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码头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8、危废产生、贮存、转移过程不规范。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产废单位不处置危险废物或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限期改正,视情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9、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噪声污染治理任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10、放射源管理规范。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

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等行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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