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2023-02-07 22:23:24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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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摘要 边沁是功利主义的创始人,分析法学的先驱。在本文从多个方面对功利主义的思想,功利主义的原则,做了详细的介绍和阐述。 关键词 边沁 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原则 功利主义思想

边沁(17481832)是功利主义的创始人,分析法学的先驱。先后攻读于牛津皇家学院和林肯学院,毕业后一度从事律师职业,但当时他的兴趣却在法理学研究和在英国法律制度的改革。其主要的著作有《政府片论》《道德与立法原理》和《法律概要》等。

边沁认为,就像自然界有自己的规律一样,人类也有自己的规律,他认为,人类受制于苦和乐的统治,只有这两个主宰才能该我们指出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这两个主宰是人的本性,因而人类的基本规律主要是避苦求乐即功利主义原则。正是避苦求乐的人的本能支配着人的一切行为,成为人生的目的。他认为应该根据行为本身引起的苦与乐的大小程度来衡量该行为的善与恶。从人性出发,凡是能够减轻痛苦增加快乐的在道德上就是善良,在政治上就是优越,法律上就是权利。功利就是一种外物给当事者求福避祸的那种特性。如果该当事人是个人,那么功利原理就是用来增进他的幸福的,如果该当事人是个社会那么功利原理就是关注社会的幸福度的。边沁认为,政府的职责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大多数人的最大的幸福就是判断是非的标注。如果组成社会的个人是幸福和美满的,那么整个国家就是幸福和昌盛的。

边沁功利主义思想深受快乐主义 哲学经验 、英国情感论和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的影响 ,是西方哲学、伦理学传统的沿袭 。它所具有的基本要素几乎都能在此前的伦理思想中找到渊源

快乐主义学说的影响。功利主义思想的理论渊源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代 列举几个,比如:德谟 克利特说:快乐与不适构成了应该做或不应该做的事的标准快乐与不适决定了有利与有害之间的界限。在这里实际上已经提出了后来的功利主义的基本命题 。苏格拉底的思想中同样包含着强烈的功利主义色彩,他认为,善不是别的,就是快乐 ;恶不是别的,就是痛苦。这实际上也是把快乐与痛苦看成是衡量人的行为的依据 。正是上述快乐主义学说构成了边沁的功利主义的人性论基础。

经验论传统的承袭。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继承了从古希腊罗马时代到近代英国经验论传统,尤其是把霍布斯、洛克以来的感性经验论作为其哲学基础。哲学验论主张,个人 的一切知识都来自于自己的经验经验的最终来源是人的心灵所得到的感官印象。边沁功利主义明确将作为道德标准的体验归结为快乐和痛苦,并进一步指出,判断行为是否合于道德 ,通过检视行为的后果是否能够最大限度地增加人的快乐或是减少痛苦来实现。

从基本结构上看,边沁的功利主义由苦乐原理、效果论和功利原则三个理论基点所构成。

1、苦乐原理。边沁继承英国经验论的传统,主张从人的感性经验出发,将作为道德标准的体验归结为快乐和痛苦 ,同时充分发挥经验主义伦理学家关于个人的趋乐避苦的描述,以苦乐原理作为其功利主义的根据和基石。追求快乐或是避免痛苦就成为人类行为的最深层动机和最终目的。在这里,边沁的苦乐原理达到了一种哲学的概括。

2、效果论。在边沁看来,动机在一般意义上是中性的,不存在绝对好或绝


对坏的动机因而根据动机判断善恶是不可能的。他认为惟有效果、惟有是否增进快乐才能决定一个行为的善恶

3、功利原则。边沁在苦乐原理的基础上,提出了功利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个人的快乐或幸福。其二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原则是边沁的社会理想,也是现代西方社会政治改革的行动范式和实践目标。

边沁一生用了很大部分的精力和时间从事立法理论研究法律改革的工作他力图从法律的本质和法律的形式两个方面着手对法律实行改革。前者是指对衡法律好坏标准及价值的改变,后者是指发电的编撰及其价值而言。

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边沁指出,立法时必须以国民全体的快乐为基准。为此,他将快乐分为四项目标:生存、平等、富裕和安全。这四项既是贤明政府的目标,也是立法的出发点和目标。法律的任务在于促使这四项目标的是实现。也就是法律要保存生命,达到富裕,促进平等,维护安全。当然,这四项目标的实现需要法律的程度是不同的。生存和富裕的实现不太需要法律,因为凡是人都知道尽力去保养生命,满足自己生活上的需要。不过法律对此不是一点作用都没有,法律可以间接的促进和保障生存和富裕。而安全和平等则不然。安全和平等是四项目标中最重要的,他特别需要法律的保障。边沁所说的安全范围很广,包括:身体、名誉、财产、职业不受内乱外患的侵扰。法律的最大公用就在于保障这些方面的安全。安全乃生命的基础,是人类幸福的首要条件,而人的自然感情对此无能为力,只有由法律保护才能达到。在不违反安全的原则下,立法者应当尽量提倡平等,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贵贱轻重之分,安全同平等相比,安全是第一位的,平等是第二位的。如果二者发生矛盾时,平等要服从安全。

衡量一个法律草案是否符合功利原则,边沁认为,要从五个具体方面来看:1法律草案的假定行为,对于任何人究竟苦胜于乐还是乐多于苦。如果是苦胜于乐那么就对人们不利,就是违反避苦就乐的原则,如果是乐胜于苦那么对人们就是有益的,当然也就符合避苦就乐的原则。2法律草案的假定内容是否依赖及所有关系人,也就是要以社会的整体利益来加以衡量。3法律草案内容依利害关系人的人数的比例而定。受利的人多余受害的人,这就符合功利原则,反之,则违反功利原则,这样的法律草案就应当舍弃。4法律草案的规定是否符合赏罚原则,尤其是要依对破坏人们幸福的行为的惩罚是否有力来权衡。5、最重要是要看立法的效果,要以是否能促进社会最大多数 人的最大幸福来衡量法律的好坏善恶。根据上述立法原则,边沁提出制定的法典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它必须是完整的。即:必须以充分的方式提出整个的法律,以致无须用注释与判例的形式加以补充。2、它必须是普遍的。在叙述其中所包含的法规时,在每一点上都必须是有可能做到的最大普遍性。3、它必须是简洁准确的。也就是要以简短的条文表述全部的法律内容,法律术语、内涵要统一,要准确,不能相互矛盾和模棱两可。4、他必须结构严谨,布局合理。边沁认为,根据以上立法原则和制定成文法典的条件来考察英国当时的法律,英国的法律就显的既古老又不完善,既费解又专横,既不安全又不平等,相当混乱,因此,实有改革的必要。他指出,不管英国的法律过去成就如何,都要拿来批判,都要改革,要重新改写。改革法律,不仅是说立法的原则要改革,而且也是说法律形式也要改革,要改变那种不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的形式,制定成文法,编撰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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