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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
1、每年开展职业安全防护知识的培训,使医务人员掌握相关防范措施、标准预防原则等,有效预防自身感染。
2、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措施应当遵照标准预防的原则,对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均视其具有感染性,接触这些物质都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根据疾病的主要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包括接触传播的隔离、空气传播的隔离和飞沫传播的隔离。
3、工作人员上岗着装符合要求(工作帽、工作服,必要时戴口罩、手套、穿隔离衣、专用防护鞋或使用护目镜、防护面罩),认真落实手卫生制度,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4、污染的医疗仪器设备或物品应正确处理,物体表面、环境、衣物按规定进行消毒。锐利器具和针头应小心处理,防止锐器伤。严格禁止针头回套操作,以防刺伤。工作人员发生医院感染事件以及锐器伤,应及时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
5、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处置、消毒工作等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须的防护用品,垃圾回收人员必须戴口罩帽子和胶皮手套,穿工作服,回收物品后和下班前要注意清洁双手。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注射,防止其健康受到损害。
6、各类人员均应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做好个人防护和公共环境的清洁,完成操作或离开工作区域时及时摘手套并洗手。实验室、手术室、产房等重点部门工作人员不得穿工作服进入食堂、宿舍。
7、医务人员如有伤口、皮炎等,不应参加血源性传染疾病病人的直接诊疗工作,如须参加应戴双层手套。
8、重点科室(手术室、血透室、检验科、口腔科、胃镜室、消毒供应室等)人员应建立职
工健康档案并每年体检一次,体检时应将血源性疾病的免疫情况做为必检项目,同时重视自身的预防接种。
9、医院感染分级防护管理应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实行分级防护的原则 (一)基本防护(一级防护)
(1)、适用对象:在医院传染病区、发热门急诊以外的从事诊疗工作的医护技人员。 (2)、防护配备:白大衣、戴工作帽和医用口罩。 (3)、防护要求:遵循标准预防的原则。 (二)加强防护(二级防护)
(1)、防护对象:进行接触血液、体液、排泄物、分泌物等可视污染物的操作时的医、护、技人员;进入传染病区的医护技工作人员;传染病流行期间的发热门诊、SARS病房的工作人员医、护、技、工、勤);转运疑似SARS和临床诊断SARS病人的医务人员如司机。 (2)、着装要求:在基本防护的基础上根据诊疗危险程度,使用以下防护用品。隔离衣(进入传染病区时)、防护镜(进入传染病区时,进行可能被体液喷溅操作时)、外科口罩(进入传染病区时)、手套(医技人员皮肤破损或接触体液、血液可能污染时)、面罩(有可能被体液、血液分泌物喷溅时)、鞋套(进入传染病房或病区)。 (三)严密防护
(1)、防护对象:进行有创操作如给呼吸道传染病病人进行气管插管、切开吸痰时。 (2)、防护要求:在加强防护的基础上,可使用面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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